{"billNo":"109050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5/11043008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5/110430088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5/11043008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5/11043008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及委員鄭麗文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907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2: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魯明哲","陳雪生","曾銘宗","吳怡玎","林奕華","陳玉珍","陳椒華","吳斯懷","孔文吉","林德福","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李貴敏","林思銘","廖婉汝","李德維","鄭麗文"],"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1-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68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689","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有鑑於妨害公務事件逐年攀升，執行相關職務公務員人身安全風險增加，有關刑法規定有必要修改，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提高。爰將妨害公務中較嚴重的樣態，於刑法中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期從法制面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n二、參考我國常見妨害公務行之危險行為態樣，考量刑法之謙抑思想及各種原理原則，慮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武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抑或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就公務人員或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之危險性大幅增加，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妨礙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及原侮辱公署罪有必要修改。\n三、修法內容要旨：\n1.配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n2.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n3.配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之增列，酌作文字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n4.調整侮辱公務員罪與原侮辱公署罪之文字，將原侮辱公署罪改為侮辱公務機關罪。（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6-11-15-修正:7","說明":"配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之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妨害公務案件逐年攀升，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提高。爰將較嚴重之妨害公務樣態，於刑法中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期從法制面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n\n三、參考我國常見妨害公務行之危險行為態樣，考量刑法之謙抑思想及各種原理原則，攜帶武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抑或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就公務人員或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之危險性大幅增加，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本條。","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n\n二、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n\n三、以其他足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方法犯之者。"},{"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說明":"一、配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前次修正內容，本條第一項原「公然聚眾」之要件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三人以上」。\n\n二、配合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之增訂，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次用詞。","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三人以上犯前二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對其侮辱者，應屬故意犯，爰提高刑罰為一年。\n\n二、參酌貪污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務機關公然侮辱者亦同。"},{"現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說明":"參酌貪污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務機關，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