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名稱":"「博物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秀寳"],"連署人":["許智傑","陳椒華","范雲","劉建國","莊競程","賴品妤","林楚茵","賴惠員","鍾佳濱","王美惠","黃國書","林宜瑾","陳歐珀","蔡易餘","李昆澤","吳琪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mtime":"2024-01-18T18:53: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0-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0號委員提案第24695號","laws":["02905"],"提案編號":"1080委24695","案由":"本院委員陳秀等17人，有鑑於公立博物館囿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限制僅得被動接受捐款，與各國博物館普遍接受捐贈收入與主動發起勸募之趨勢有違，爰擬具「博物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博物館作業基金收入得以勸募為來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博物館法第十二條規定，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且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基金來源包含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門票及銷售、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受贈、基金之孳息與其他有關收入。\n二、參考來自北美洲的美術館館長協會（Association of Art Museum Directors）統計美術博物館平均收入與支持研究資料（2014-2016、2018年），平均的總捐贈收入佔22%、個人與家庭貢獻佔10%、基金信託佔8%、博物館商店佔8%，顯示出募款與自籌款為博物館多數之收入來源。\n三、惟公立博物館囿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限制框架下，現僅能被動接受外界捐款，不得主動發起勸募。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例（2015-2019年），其捐贈收入各為1.47%、1.81%、1.82%、0.64%、0.72%，佔總收入比例甚微。\n四、然博物館為維護科學、藝術、歷史等重要物件的文化場域，更是我國終身教育的機構，爰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增訂勸募收入得為基金來源，以符合國際博物館經營管理趨勢與分散經營壓力。\n五、有鑑於公立博物館囿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限制僅得被動接受捐款，與各國博物館普遍接受捐贈收入與主動發起勸募之趨勢有違，爰擬具「博物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博物館作業基金收入得以勸募為來源。","對照表":[{"law_id":"02905","law_name":"博物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博物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n\n基金來源如下：\n\n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門票及銷售收入。\n\n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n\n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n\n五、受贈收入。\n\n六、基金之孳息收入。\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基金用途如下：\n\n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n\n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n\n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n\n四、研究發展支出。\n\n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n\n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n\n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n\n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n\n九、銷售支出。\n\n十、管理及總務支出。\n\n十一、其他有關支出。","law_content_id":"02905:02905:2015-06-15-制定:14","說明":"一、參考來自北美洲的美術館館長協會（Association of Art Museum Directors）統計美術博物館平均收入與支持研究資料（2014-2016、2018年），平均的總捐贈收入佔22%、個人與家庭貢獻佔10%、基金信託佔8%、博物館商店佔8%，顯示出募款與自籌款為博物館多數之收入來源。\n\n二、惟公立博物館囿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限制框架下，現僅能被動接受外界捐款，不得主動發起勸募。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例（2015-2019年），其捐贈收入各為1.47%、1.81%、1.82%、0.64%、0.72%，佔總收入比例甚微。\n\n三、然博物館為維護科學、藝術、歷史等重要物件的文化場域，更是我國終身教育的機構，爰於本條第二項第五款增訂勸募收入得為基金來源，以符合國際博物館經營管理趨勢與分散經營壓力。","修正":"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n\n基金來源如下：\n\n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門票及銷售收入。\n\n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n\n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n\n五、勸募及受贈收入。\n\n六、基金之孳息收入。\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基金用途如下：\n\n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n\n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n\n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n\n四、研究發展支出。\n\n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n\n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n\n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n\n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n\n九、銷售支出。\n\n十、管理及總務支出。\n\n十一、其他有關支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