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連署人":["洪孟楷","魯明哲","陳雪生","林為洲","吳斯懷","孔文吉","陳玉珍","林奕華","廖婉汝","曾銘宗","溫玉霞","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李德維","張育美","林文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4"}],"mtime":"2024-01-18T18:54: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0-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4709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470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等19人，鑑於現行《國民年金法》制定目的，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能享有最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截至民國109年2月為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數為3,299,044人，自97年開辦國民年金以來第1期至第4期保費未繳納人數平均為1,129,658人，已有1.6萬人於108年滿65歲，達到老人年金請領要件。依照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規定，未能在10年法定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者，喪失老年年金擇優計算，無法享有領取基本保障之權利。考量未能遵期繳納國民年金之民眾，多屬社會經濟弱勢，非惡意不為繳納，且「國民年金」採柔性強制納保，民眾老年生活無法獲得經濟保障，恐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屆時需投注更多資源加以解決。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老年能夠享有基本經濟保障，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逾期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得請求補繳，補繳程序、滯納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並報請中央機關核定後發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法》最初制定目的，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能享有最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然截至民國109年2月為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數為3,299,044人，自民國97年開辦國民年金以來第一期至第四期保費未繳納人數平均為1,129,658人，其中1.6萬人已於108年滿65歲，達到老人年金請領要件，因未能在10年法定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將喪失老年年金擇優計算，致無法享有領取基本保障。\n二、國民年金開辦後，欠費率從97年10月23.32%逐年攀升，迄至108年12月為止，欠費率已達43.67%。日前公布之國保精算報告，估計民國137年國保基金就會宣告破產。未能如期繳納國民年金之民眾，多屬社會經濟弱勢，勉力謀求生活溫飽，在未能深入瞭解國民年金制度情況下，現行法規定超過十年即不能補繳，致未來喪失基本保障，實屬過苛。考量「國民年金」採柔性強制納保制度，倘民眾老年無法獲得經濟保障，恐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屆時需要投注更多資源加以解決。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老年能夠享有基本經濟保障，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明定逾期十年之保費，被保險人亦得請求補繳，補繳程序、滯納金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定並報請中央機關核定後發布，亦有助於國保基金之充實。","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20","說明":"一、《國民年金法》最初制定目的，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能享有最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截至民國109年2月為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數為3,299,044人，自民國97年開辦國民年金以來第一期至第四期保費未繳納人數平均為1,129,658人，1.6萬人已於2019年滿65歲，達到老人年金請領要件，因未能在10年法定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依法喪失老年年金擇優計算，致無法享有領取基本保障權利。\n\n二、而國民年金自開辦以來，欠費率從97年10月23.32%逐漸攀升，迄至108年12月為止，欠費率已達55.67%。查未能如期繳納國民年金之民眾，多屬社會經濟弱勢，勉力謀求生活溫飽，在未能深入瞭解國民年金制度情況下，現行法規定超過十年即不能補繳，實屬過苛。考量「國民年金」採柔性強制納保制度，倘民眾老年無法獲得經濟保障，恐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屆時需要投注更多資源加以解決。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老年能夠享有基本經濟保障，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明定逾期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得請求補繳。不可歸責致未繳納者，得免計息及滯納金。至若補繳程序、滯納金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定並報請中央機關核定後發布，有助於國保基金之充實。","修正":"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得請求補繳，並計收滯納金。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得免計利息及滯納金。\n\n逾十年之補繳程序、滯納金計算、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