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林為洲","鄭正鈐","謝衣鳯","吳斯懷","魯明哲","費鴻泰"],"連署人":["徐志榮","孔文吉","陳玉珍","李德維","溫玉霞","高金素梅","曾銘宗","鄭麗文","張育美","林奕華","萬美玲","廖婉汝"],"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mtime":"2024-01-18T18:54: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0-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471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4711","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林為洲、鄭正鈐、謝衣鳯、吳斯懷、魯明哲、費鴻泰等19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108年全年出生人數更僅為177,767人。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以及考量世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我國女性受僱者之產假亦應延長以符合國際趨勢並保護其身心健康。此外，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亦為明文規定，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以及考量世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我國女性受僱者之產假亦應延長以符合國際趨勢並保護母嬰身心健康。\n二、此外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明文規定。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維護母嬰身心健康。","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 查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障勞工權益紛紛修正並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產假規定亦已自1952年之至少12星期修正為2000年之14星期，甚至於其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中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相較之下我國女性受僱者關於產假日數仍有提升空間。\n\n二、 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明文規定。","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