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08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議案名稱":"「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陳玉珍","溫玉霞","魯明哲","曾銘宗","李德維","陳雪生","吳怡玎","吳斯懷","鄭正鈐","林為洲","孔文吉","費鴻泰","張育美","蔣萬安","鄭麗文","張其祿","翁重鈞","徐志榮","李貴敏","高金素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mtime":"2024-01-18T18:54: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0-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487號委員提案第24713號","laws":["01108"],"提案編號":"487委2471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為提升中央警察大學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效能，中央警察大學應增設研發處負責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相關事務，並增置學術副校長一人，以利學術業務推動，爰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我國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中央警察大學應積極提升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相關事務，爰應增設研發處，並增置學術副校長一人，以專職推動學術事務研究發展與國際合作事務。\n二、研發處應掌理學術研究之規劃與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相關事項。\n三、學術副校長之增置，係為利學術專業發展所需，爰明定學術副校長應具備中央警察大學專任教授身分者。","對照表":[{"law_id":"01108","law_name":"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n\n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n\n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n\n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n\n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n\n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n\n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n\n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n\n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n\n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n\n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law_content_id":"01108:01108:1995-12-12-全文修正:3","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調整原條文第四款至第九款款序為第五款至第十款。\n\n二、為提升我國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中央警察大學應增設研發處。\n\n三、研發處應掌理重大校務發展政策與計畫之擬訂、規劃及推展；各項學術研究獎補助章程之擬訂、執行；校務評鑑、系所評鑑及學術研究評鑑之規劃及督導；院系所、學位及學程之增設、調整；學術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考核及獎勵；科技計畫及產學合作專案之規劃及管理；學術交流合作計畫之管理與執行；教師績效評量辦法之擬訂、執行；研究倫理諮詢服務、教育訓練與協助研究計畫倫理審查；科技計畫之協助申請與獎勵特殊人才辦法之擬訂、執行；國際合作相關事務；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修正":"第三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室、館、中心：\n\n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n\n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n\n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n\n四、研究發展處：重大校務發展政策與計畫之訂定與推展；校務、系所及學術研究評鑑；學術研究計畫之規畫與執行；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學術交流合作、國際合作及其他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之規劃執行。\n五、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n\n六、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n\n七、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n\n八、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n\n九、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n\n十、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n\n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現行":"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law_content_id":"01108:01108:1995-12-12-全文修正:5","說明":"一、為利本法第三條之研究發展處增設，故增置學術副校長以利學術相關校務之推動。\n\n二、為促進學術副校長之專業性，其身分選任，明定學術副校長具備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身分。","修正":"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警監，綜理校務；行政副校長一人，警監；學術副校長一人，具備本校專任教授身分，均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0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