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8: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思瑤","黃國書"],"連署人":["張廖萬堅","何欣純","范雲","何志偉","賴惠員","吳琪銘","劉櫂豪","蘇震清","李昆澤","洪申翰","吳秉叡","沈發惠","陳秀寳","周春米","郭國文","賴瑞隆","蘇治芬","張宏陸","蘇巧慧","吳玉琴","賴品妤","劉世芳","林俊憲"],"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2-05-0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4721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4721","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黃國書等25人，有鑑於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體罰事件不斷，現行法規無法有效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不當體罰、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為強化規範並淘汰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以保障幼兒園學習環境之健全，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彌補現行法規未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於任職期間進行霸凌、體罰、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爰新增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將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明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做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等行為，予以納入本法規範。","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n\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n\n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n\n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n\n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1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二款及第三款，將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明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做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等行為樣態，爰予以新增納入本條規範。\n\n二、配合第一項條文修正，調整款次。","修正":"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n\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霸凌或不當管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n\n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n\n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五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六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n\n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