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3/LCEWA01_1001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3/LCEWA01_1001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春米","劉世芳","許智傑","蔡易餘"],"連署人":["羅美玲","陳素月","陳秀寳","蘇巧慧","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秉叡","沈發惠","李昆澤","羅致政","陳亭妃","賴品妤","黃世杰","陳瑩","邱議瑩","吳思瑤","江永昌"],"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10-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05-15","2020-05-19"],"會議代碼":"院會-10-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1-36-31"}],"mtime":"2024-01-18T18:53: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15","last_time":"2020-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725號","laws":["04553"],"提案編號":"246委24725","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許智傑、蔡易餘等21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六及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之修正，爰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解決○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經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之效力，以及重為處分之期間計算問題，爰配合增訂第七條之十三，俾利實務運作。","對照表":[{"law_id":"04553","law_name":"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解決新法施行後，在施行前經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之效力，以及重為處分之期間計算問題，爰配合增訂本條，俾利實務運作。又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五項、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七項、第九十三條之六等規定，如未經限制出境、出海者，自不得重為處分；且重為處分之期間，不得逾同時或先前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或剩餘期間，以符該處分附隨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性質，併此敘明。","增訂":"第七條之十三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n\n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重新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