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議案名稱":"「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雪生","陳玉珍"],"連署人":["萬美玲","鄭麗文","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廖婉汝","孔文吉","曾銘宗","魯明哲","洪孟楷","林文瑞","吳斯懷","許淑華","翁重鈞","林德福","陳超明","李德維","溫玉霞","馬文君","李貴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48: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802號委員提案第24754號","laws":["01186"],"提案編號":"802委24754","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陳玉珍等23人，鑑於離島地區專任土木技師人力短缺、且營造業規模不及本島地區，多數技師因交通等因素，至離島辦理簽證意願不佳，故於營造業法第六十八條明文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其意旨為考量離島特殊性，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設置，可不適用本島相關規定；然本法於108年5月新修正內容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造成離島地區營造業技師簽證之限制；為改善此一現狀，爰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排除第六十八條之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條於108年5月修正完成，係為建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人照合一」的制度；惟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意旨為考量離島地區技師、建築師人力未及本島充裕，多數技師因交通等因素，至離島辦理簽證意願不佳，故另定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營建工程業務之專任工程人員不受本法第七條、三十五條及四十一條限制。\n二、本法於108年5月新修正內容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造成離島地區營造業技師簽證之限制，故新增排除第六十八條之適用。","對照表":[{"law_id":"01186","law_name":"營造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n\n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19-05-24-修正:38","說明":"一、本法條於108年5月修正完成，係為建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人照合一」的制度；惟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意旨為考量離島地區技師、建築師人力未及本島充裕，多數技師因交通等因素，至離島辦理簽證意願不佳，故另定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營建工程業務之專任工程人員不受本法第七條、三十五條及四十一條限制。\n\n二、本法於108年5月新修正內容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造成離島地區營造業技師簽證之限制，故新增排除第六十八條之適用。","修正":"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八條，不在此限。\n\n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