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6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以信","張育美","溫玉霞","林為洲","謝衣鳯"],"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馬文君","廖婉汝","游毓蘭","萬美玲","江啟臣","徐志榮","曾銘宗","李貴敏","鄭麗文","吳斯懷","洪孟楷","羅明才","翁重鈞","賴士葆","孔文吉","陳雪生","蔣萬安","林思銘","李德維","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mtime":"2024-01-18T18:48: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4757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4757","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張育美、溫玉霞、林為洲、謝衣鳯等26人，鑒於政府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經驗顯示，國防部支援傳染病防治工作日益重要。然而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中，卻無動用國軍支援防疫之法源依據，爰於該法新增第六條第三款，明定國防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之防疫事項。且該條雖明定外交主管機關事項，然未慮及旅外國人緊急防疫撤僑之需要，爰此一併修正第二款部分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軍已於各項疫情防治工作扮演重要角色，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應變計畫》，亦明列國防部應變作為包括協調國軍醫院支援、提供軍力支援等。然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所列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納入國防主管機關，現行規範顯有不足。\n二、爰此新增本法第六條第三款，明定國防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國軍支援防疫工作、舉行防疫動員演訓、於指定地區進行人員與物資管制等事項，以使國軍投入防疫工作獲得法律授權。\n三、並當傳染病於全球蔓延時，各國政府多有規劃疫區撤僑，而我國外交部亦應主動對旅居疫區國人規劃包機撤僑之預備方案，故於第二款外交主管機關業務中予以新增。","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n\n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n\n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n\n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n\n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n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n\n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n\n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n\n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n\n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n\n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7","說明":"一、第二款修正，第三款新增，其後各款依序後移。\n\n二、當傳染病於全球流行時，外交部應主動對旅居疫區國人規劃撤僑之預備方案，故於第二款外交主管機關業務中，予以新增。\n\n三、現行條文並未列入國防主管機關，故新增第三款，明文規定國防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國軍支援防疫工作、舉行防疫動員演習與訓練、於指定地區進行人員與物資管制等事項。","修正":"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n\n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n\n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等事項。\n\n三、國防主管機關：以國軍支援防疫工作、舉行防疫動員演習與訓練、於指定地區進行人員與物資管制等事項。\n四、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n\n五、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六、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七、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n\n八、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n\n九、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n\n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n\n十一、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n十二、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n\n十三、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n\n十四、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n\n十五、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