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名稱":"「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陳玉珍"],"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傅崐萁","羅美玲","蔣萬安","鄭天財Sra Kacaw","張其祿","黃國書","郭國文","張育美","黃世杰","賴惠員","孔文吉","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48: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87號委員提案第24760號","laws":["01108"],"提案編號":"487委24760","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陳玉珍等16人，為因應中央警察大學增設研發處，應增置研發長一人，職務列警監或警正，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以利學術研發推動，爰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中央警察大學增設研發處之學術發展目的，爰增置研發長一人，以利推動學術事務研究發展與國際合作事務。\n二、研發長之增置，係為利學術專業發展所需，爰明定研發長職務列警監或警正，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對照表":[{"law_id":"01108","law_name":"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1108:01108:1995-12-12-全文修正:7","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n\n二、為配合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增設研發處，應增置研發長一人，以利學術研發事務推展。","修正":"第七條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研發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