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9: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連署人":["湯蕙禎","王美惠","賴惠員","蔡易餘","黃世杰","鍾佳濱","林俊憲","劉建國","林楚茵","趙正宇","陳秀寳","沈發惠","張宏陸","羅致政","吳琪銘"],"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3-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4","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4766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4766","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7人，為改善現有消防檢查制度，確實維護人民安全，爰提案修正「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現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所訂之罰鍰上限過低，與違反該規定所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爰修正罰鍰金額。並增修於特定場所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二、因現行第四十條之規定所訂之罰鍰上限過低，與違反該規定所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爰修正罰鍰金額。並增修於特定場所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一、因現行法規所訂之罰鍰上限過低，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爰修正罰鍰金額。\n\n二、現行法規不論違規情節大小，皆先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處其管理權人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因此為防止重大公共危險發生，並避免關閉消防系統設備致其無法正常使用、違規開啟安全門等人為因素疏失，增修第二項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甲類場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三、何謂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由主管機關另訂之。\n\n四、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前項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甲類場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8-12-25-修正:49","說明":"一、因現行法規所訂之罰鍰上限過低，與違反第十三條所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爰修正罰鍰金額。\n\n二、現行法規不論違規情節大小，皆先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始處其管理權人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因此為防止重大公共危險發生，並避免關閉消防系統設備致其無法正常使用、違規開啟安全門等人為因素疏失，增修第二項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甲類場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三、何謂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由主管機關另訂之。","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前項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甲類場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違規情節重大，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罰管理權人，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