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名稱":"「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湯蕙禎","吳思瑤","何欣純","賴瑞隆","陳瑩","高嘉瑜","鍾佳濱","羅美玲","林楚茵","張宏陸","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劉建國","洪申翰","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49: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4769號","laws":["07162"],"提案編號":"1554委24769","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鑑於中共近年藉由各種管道對我國進行滲透，除影響選舉之外，更常利用在地協力者刻意觸犯刑法，藉以擾亂國家與社會安全，近日流亡台灣之香港銅鑼灣書店店長，即遭人以潑紅漆恫嚇，然而因現行法無相關規定，僅能以一般刑法處理，對於幫助敵對勢力滲透之在地協力者而言，所付出成本過低，不足產生嚇止作用，故特此提案修正「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礙電腦使用等罪章納入本條，以擴大加重範圍，提高幫助敵對勢力滲透之成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防止敵對勢力滲透我國，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並明訂禁止行為，其中第六條規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旨在避免在地協力者以此類行為擾亂國家與社會安全。\n二、惟近來受中共迫害而流亡台灣的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在台灣遭潑漆恐嚇，且嫌犯不僅從高雄到台北犯案，也和中國籍人士有通聯記錄，故可懷疑是受中共指示而為之。\n三、查現行第六條條文僅規定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下妨害秩序及妨害集會遊行等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範圍狹隘，此類潑漆行為卻不能以反滲透法加以處罰，則在地協力者所需付之成本過低，更易於以激進手段幫助敵對勢力進行滲透，實有修正必要。\n四、綜上所述，擴大本法第九條之犯罪型態，爰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礙電腦使用等罪章納入本條，以達嚇止在地協力者以上述手段幫助敵對勢力進行滲透，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6","說明":"一、查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與干預之方式，不僅手段相當多元，除直接干預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之活動外，晚近更常利用在地協力者刻意觸犯刑法，藉以進行擾亂國家與社會安全之狀況發生。惟根據現行第六條規定，加重其刑之範圍過於狹隘。\n\n二、為更充分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在地協力者以觸犯刑法之方式紊亂我國社會秩序與安全，爰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礙電腦使用等罪章納入本條，俾擴大本條加重其刑之範圍。","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