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議案名稱":"「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莊瑞雄","何志偉","邱泰源","陳歐珀"],"連署人":["賴惠員","羅美玲","王美惠","黃世杰","余天","蘇巧慧","陳秀寳","劉建國","李德維","洪申翰","林楚茵","沈發惠","林岱樺","范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49: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64號委員提案第24771號","laws":["01961"],"提案編號":"1564委24771","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何志偉、邱泰源、陳歐珀等19人，依照經濟部統計全國公營市集攤、舖位資料出租率，平均約有10%之攤、舖位尚未出租，另統計從102年至105年「設立1年內之新興中小企業」家數，每年至少有9萬家以上，更於106年突破10萬家，足見國人消費習慣已改變，使市集攤、舖位出現閒置之情形，然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卻未能開放核定非傳統之營業項目加入，導致新興中小企業者無法使用未出租之市集攤、舖位，而須另尋他處，為創雙贏，應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種類加入零售市場之營業場所範圍內，爰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濟部統計全國公營全國市集攤、舖位資料出租率，截至108年4月初止，分別為87.59%、93.53%，加上設立1年內之新興中小企業從102年至106年，新設立家數分別為9萬8,821家、9萬3,968家、9萬8,320家、9萬5,320家及10萬1,556家，其佔中小企業總家數比則分別為7.42%、6.94%、7.10%、6.77%及7.06%，然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3條卻未將除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以外種類納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導致新興中小企業者無法使用未出租之市集攤、舖位，為使閒置空間能獲得有效利用，應開放核准新種類，以創造雙贏局面。","對照表":[{"law_id":"01961","law_name":"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law_content_id":"01961:01961:2007-06-08-制定:4","說明":"一、依照經濟部統計我國公營全國市集攤、舖位資料出租率，截至108年4月初止，分別為87.59%、93.53%，加上設立1年內之新興中小企業從102年至106年，新設立家數分別為9萬8821家、9萬3,968家、9萬8,320家、9萬5,320家及10萬1,556家，其佔中小企業總家數比則分別為7.42%、6.94%、7.10%、6.77%及7.06%，足見國人消費習慣已改變，使市集攤、舖位出現閒置之情形，然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3條卻未將除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以外種類納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導致新興中小企業者無法使用未出租之市集攤、舖位，為使閒置空間能獲得有效利用及新設立中小企業能能透過零售市場之平台拓展業務、扎根地方，應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放核准新種類加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以創造雙贏局面。\n\n二、酌為文字及標點符號之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其他民生用品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種類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