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1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9: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溫玉霞","游毓蘭","李德維","呂玉玲","吳斯懷"],"連署人":["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廖婉汝","林思銘","曾銘宗","陳以信","楊瓊瓔","魯明哲","許淑華","林為洲","吳怡玎"],"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1-01-21","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4","字號":"院總第808號委員提案第24778號","laws":["01171"],"提案編號":"808委24778","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葉毓蘭、李德維、呂玉玲、吳斯懷等16人，鑑於警察人員被襲、被害的事件越來越多，為維護警察人員人身安全，有效及時阻止犯罪行為，應賦予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臨時使用其他物品作為警械使用；又鑑於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所造成的補償或未依法使用警械所造成的賠償，現行法條限定列舉項目，以致實際執行時無法涵蓋，應改為概括性規定，以利執行，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些年來，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或勤務時，受到襲擊、殺害的事件有上升的趨勢，尤其是鐵路警察李承翰先生，因臨時趕赴鐵路列車車廂現場，處理乘客逃票糾紛，被犯者刺殺死亡，震驚社會！\n二、警察人員被襲或被殺，都是臨時突發狀況，警察人員接到突發事件即刻趕赴現場處理，沒有時間整備法定警械，又未賦予警察人員得臨時依現場狀況使用其他物品作為警械，以致有時徒手受襲受害，因此有必要賦予警察人員在以下三種情況得使用其他物品作為警械：1.未攜帶警械時。2.攜帶之警械未能有效使用時。3.警員認以不使用攜帶之警械更為適當時。以資應變，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修正草案」。\n三、查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警察人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至「第三人」受損，予以補償。但受損者不一定只有第三人，因此應將第三人改為「人民」。又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償或賠償的項目限定為「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限制了範圍無法完全涵蓋，以致執行上困擾，應改為概括性規定即可，不必列舉項目。至補償的項目，當由主管機關核定，而如何賠償則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1","law_name":"警械使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n\n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n\n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四項，明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如有1.未攜帶警械2.攜帶之警械未能有效使用。3.當場認以不使用攜帶之警械較為適當。得臨時使用其他物品作為警械使用，也就是賦予警察人員臨時有使用警械以外之物品的權利，以資應變。","修正":"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n\n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n\n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得臨時使用其他物品作為警械使用：\n一、未攜帶警械。\n二、攜帶之警械未能有效使用。\n三、當場認以不使用攜帶之警械較為適當。"},{"現行":"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n\n前二項醫療費、慰慰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現行警戒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警察人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損，予以補償。但受損者不一定只有第三人，因此應將第三人改為「人民」。\n\n二、又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償或賠償的項目限定為「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限制了範圍無法完全涵蓋，以致執行上困擾，應改為概括性規定即可，不必列舉項目。","修正":"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得減免補償。\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以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求償。\n前項侵害，如係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向其求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