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78/110430037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具「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25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8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0: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蘇治芬","蔡易餘","陳素月","郭國文","劉世芳","黃秀芳","王美惠","湯蕙禎","李昆澤","洪申翰","吳琪銘","黃世杰","鍾佳濱","范雲","何欣純","何志偉"],"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1-03-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4","字號":"院總第575號委員提案第24789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委24789","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鑒於「監試法」明定監察院負有監試之責，顯與「憲法增修條文」所列之監察院職權相扞格，理應廢止。「監試法」廢止後，監試事項之規範，自應回歸「典試法」，爰擬具「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考試運作架構係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下，惟監試任務既非監察院職權，「監試法」即無存續必要，且監試任務既為國家考試運作架構之一環，就監試人員之選任方式及其監試事項，自應回歸「典試法」。\n二、為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現行「典試法」第十條，明定監試委員資格及聘用程序。\n三、為使監試事項核心化、明確化，配合現行試務作業程序，增訂第十條之一，以維護考試公正與公信。","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10","說明":"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監試法廢止，監試委員不再由監察院派員擔任，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監試委員聘用程序。\n\n三、為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監試委員應有一定資格，爰新增第三項，明定監試委員資格。","修正":"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有監試委員列席。\n\n前項監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n監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n一、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n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n三、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並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成績卓著。\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監試事項核心化、明確化，配合試務作業程序，增訂第十條之一。\n\n三、目前彌封姓名冊之固封與開拆對號已採資訊化方式，係於考試舉行前，將資料電子檔燒錄於電子儲存媒體（現為光碟片），經監試委員檢視媒體內儲存內容後，封存於信封，交由監試委員於封袋封口、騎縫處簽名，始由試務承辦單位密存保管。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則由監試委員開拆取出之前親自緘封之資料電子光碟片，以該光碟片之電子檔，進行電腦系統自動對號作業，並依錄取標準產製錄取或及格人員姓名冊，爰配合實務作業，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四、配合目前監試委員監試闈場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n\n五、依第九條規定，考試成績之審查係屬典試委員會職權，典試委員會依其專業判斷，就需用名額與錄取名額之查核、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所致之扣分、扣考情形、發生偶發事件之處理方式等涉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事項，做最後審查；前揭事宜均須公正第三人實質參與，以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規定。\n\n六、前揭依錄取標準產製錄取或及格人員姓名冊，須由監試委員、典試委員及典試委員長共同確認簽署後，再據以印製正式錄取或及格人員榜單，依法定程序公告。又依第九條規定，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屬典試委員會職權，爰依現行典試及試務作業程序，明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n\n七、除本條第一項所列應於監試委員監試下為之的事項外，其餘在闈場、試場與閱卷場所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監試委員亦得監試，俾更能提升公信力，樹立國家考試公正及威信形象。","修正":"第十條之一　下列事項應於監試委員監試下為之：\n\n一、彌封姓名冊之固封與開拆對號。\n\n二、試題之拆封。\n\n三、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n\n四、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確認。\n\n監試委員得監試闈場、試場與閱卷場所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