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4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89/110430038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89/11043003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89/11043003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389/11043003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蔡適應等20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25070300400"},{"議案名稱":"考試院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4100"}],"議案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50: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蘇治芬","吳琪銘","蔡易餘","王美惠","黃世杰","何欣純","洪申翰","陳素月","湯蕙禎","鍾佳濱","黃秀芳","郭國文","李昆澤","何志偉","劉世芳","范雲"],"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1-03-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4","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4791號","laws":["04612"],"提案編號":"1339委24791","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明定監察院職權為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之行使，惟現行「監試法」明定「舉行考試時，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顯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所明文列舉之監察院職權，理應廢止。為配合「監試法」之廢止，爰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之權，但未訂有監察國家考試之職責，現行「監試法」之規定顯有踰越憲法之規範，理應廢止。\n二、按國家考試運作架構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下，因此，典試事務之核心工作，仍宜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故「監試法」廢止後，應將監試人員之選任方式及其監試事項回歸「典試法」，以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n三、配合「監試法」之廢止暨「典試法」之修正，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4612","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監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612:04612:2013-01-08-全文修正:21","說明":"一、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n\n二、按國家考試運作架構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下，因此，典試事務之核心工作，仍宜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故「監試法」廢止後，應將監試人員之選任方式及其監試事項回歸「典試法」，以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修正":"第二十一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4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