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蔡適應","黃秀芳","王美惠","黃世杰","莊競程","張廖萬堅","劉建國","何志偉","賴惠員","羅美玲","吳玉琴","江永昌","余天","沈發惠","鄭運鵬","林岱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3"}],"mtime":"2024-01-18T18:43: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4793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24793","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鑑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管理維護項目下，有關防盜、防災、保險與緊急應變計畫，除了應明列擬定與執行方式，亦應加入古蹟防範監視項目，並於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手機聯結為一定程度之示警，提升災害防救之風險管理意識。因此，爰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9年間世界各國陸續傳出重要文化資產遭到火災浩劫，不幸焚燬之意外：例如法國巴黎聖母院大火、日本沖繩首里城燒毀、荷蘭霍赫馬德聖母教堂裝修時因燒毀崩塌。一年內著名古蹟皆遭遇重大火災意外。\n為明確化古蹟管理維護事項，應合併本條第一項第三、第四款規定，古蹟管理維護之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應明訂擬定與執行事項，以提升災害風險之評估意識。據此，中央主管機關得制訂《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協助古蹟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升防災觀念，降低文化資產致災的風險。\n二、此外，古蹟防範監視系統，在日本十分普遍，除了監看失竊等事件之外，更可藉由訊息發送到所有人或管理人之手機，即時處理遊客隨時出現危及古蹟之失序行為。因此擬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為相同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n\n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n\n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n\n三、防盜、防災、保險。\n\n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n\n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n\n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n\n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n\n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25","說明":"一、為明確化古蹟管理維護事項規定，擬合併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第四款規定，將古蹟管理維護之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均應增列「擬定與執行」項目。\n\n二、第四款：增列「古蹟防範監視系統，並於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手機為一定程度之示警。」\n\n三、第二、三、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n\n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n\n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n\n三、防盜、防災、保險與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與執行。\n四、古蹟防範監視系統，並於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手機為一定程度之示警。\n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n\n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n\n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n\n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