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5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01014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高虹安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虹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2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3: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陳超明","曾銘宗","翁重鈞","楊瓊瓔","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陳瑩","林思銘","吳斯懷","鄭麗文","廖婉汝","溫玉霞","許淑華","呂玉玲","李德維","游毓蘭","林德福","李貴敏"],"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1-12-07","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79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795","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鑒於108年發生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刑事地方法院認定鄭姓男子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思覺失調症）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並監護宣告5年，引起各界譁然。因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罪的強制監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由檢察官於裁判確定後執行，在裁判確定前仍有進入社會之空隙，造成社會公安危險，允宜盡速修法得逕行由法院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施以監護治療。另同條第三項規定的監護處分期間最長只有5年，期間過短，不符社會期待。為避免社會大眾活在恐懼與危險中，應採不定期制，即以治癒為原則，並定期追蹤評估，以保社會治安，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五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於確定後執行之。鑒於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之行為人，在裁判後確定前仍有進入社會之可能，恐危害社會治安，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文字應增修為「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裁判確定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賦予法院得逕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施以監護治療之權力。\n二、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條規定「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惟考量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不罰之行為人所罹疾病非必五年得以治療者，應改以治癒為原則，採不定期制且定期追蹤評估，以保社會治安。爰擬修正為「前二項之期間至其治癒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n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n\n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3","說明":"一、本條文第一項、第三項修正。\n\n二、鑒於無罪的強制監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由檢察官於確定後執行，在裁判確定前仍有進入社會之空隙，恐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本條文第一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應修正「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裁判確定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賦予法院得依個案具體判斷，於裁判後逕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施以監護治療之權力。\n\n三、第二項條文不變。\n\n四、考量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不罰之行為人所罹疾病非五年得以治療者，如期滿即放回人群無異將不定時炸彈放回社區，應改以治癒為原則，採不定期制並定期追蹤評估，以保社會治安。","修正":"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裁判確定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n\n前二項之期間至其治癒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