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斯懷","張育美"],"連署人":["鄭正鈐","陳玉珍","林奕華","廖婉汝","游毓蘭","溫玉霞","謝衣鳯","洪孟楷","萬美玲","林德福","林思銘","羅明才","李德維","林文瑞","魯明哲","李貴敏","陳以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50: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79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4797","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張育美等19人，有鑑於臺灣社會面臨高齡化、少子化衝擊，未來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人數將逐年增加，然繳納保費之青壯勞動人口卻逐漸減少，使原有制度面臨嚴峻之考驗，據勞保局107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經估算勞保基金將於民國115年破產。為使勞保制度能長遠發展，並保障每一位勞工生活，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不得降低給付標準。另要求主管機關定期檢討保險財務，並提出各項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以維護廣大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國內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以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政府撥補挹注財源之情形，考量公平性及為求勞工保險制度能永續經營，增定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之一。\n二、為確保制度運作穩定，避免依賴年金給付勞工晚年失去經濟依靠，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不得降低本法所定給付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n三、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保險財務，並每年就基金管理之健全發展與如何維護財務穩定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並公告之。","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序文為：來源如「下」。\n\n二、參酌國內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以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政府撥補挹注財源之情形。考量公平性及為求勞工保險制度能永續經營，增定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之一。","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撥補之金額。\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為確保制度穩定運作，避免依賴年金給付之勞工晚年頓失經濟依靠，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不得降低本法所定給付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n\n二、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保險財務，並每年就基金管理之健全發展，如何維護財務穩定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並公告之。","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不得降低本法所定之給付標準。\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並每年就基金管理之健全發展，如何維護財務穩定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並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