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李德維","翁重鈞","呂玉玲","陳超明","吳斯懷","陳玉珍","游毓蘭","陳雪生","林奕華","溫玉霞","林德福","林思銘","魯明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3: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799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4799","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有鑑於立法院第九屆開始，人民期望立法院成為「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無論朝野均開啟國會改革的相關法律修正案。針對國會行使同意權之弊病，長期引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抨擊，故有政黨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由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竣，然並未完成二、三讀立法作業而功虧一簣。現已屆期不連續，且諸多憲政機關、獨立機關之重要人事同意權尚須經國會行使同意權，爰為回應人民對於國會改革之期盼，落實同意權之實質監督，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國民主權之行使，使其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故在行使依據憲法或其他法律之行使「國會人事同意權」均改採記名投票之。\n二、明確區分為憲法或其他法律交由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依據，並為防止政治議事操作而縮短審查期程，爰明定不得低於二個月的審查時間。\n三、明定全體委員以監督之責要求被提名人提供審查相關資訊之權利，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不得隱匿。\n四、新增被提名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34","說明":"一、立法委員依據憲法行使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目前按照平等與尊重原則，憲政機關為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然總統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提名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須送至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而檢察總長在司法檢察體系有其超然與重要地位象徵，爰此比照其他憲政機關同意權處理之方式，提升至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之。\n\n二、除第一項之規定之外，其餘各項需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則以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審查方式，則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分配本會負責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由內政委員會負責審查後並送至全院委員會表決。\n\n三、為達到實質審查人事案，避免因政治攻防而導致速審速決的情況發生，爰此無論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兩個月，以落實細部化、實質化、透明化等國會改革─行使同意權之機制。","修正":"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n\n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n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被提名人擔任國家超然獨立機關之一員，應將自身所有相關資訊公開、透明，並提供足以佐證可適任該職位之相關資料，以利國會議員做公平、超然的審查判斷依據，方可投下民眾賦予神聖的行使同意權之票。\n\n三、為達到全體國會議員均能有實質監督之權利，無論參加黨團與否，都應有權利可向被提名索取相關監督之資料，並給予被提名人十日的準備時間，避免過於急促準備資料而有所疏失。\n\n四、除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一百四十六條之拒絕證言事項外，被提名人必須據實完整陳述資料，不得隱匿、虛偽。","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n\n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n\n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立法院的會議進行方式可分為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全院委員會，在此委員會係指依據本法修正第二十九條，相關同意權案可分為全院委員會審查與相關委員會審查，在此合先敘明。\n\n三、委員會在擬具審查報告之前，必須召開公聽會，其形式依據全院、相關委員會的審查機制而有所不同，但均須邀請專家學者、政府人士、社會公正與公民團體出席表示意見。","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n\n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該報告之附件。"},{"現行":"第三十條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n\n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1-06-05-修正:34","說明":"有鑑於無論全院委員會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與詢問被提名時，若遇有爭議性被提名者，往往會干擾其他無爭議性被提名者的審查，導致審查機制無效化，爰此立法院負責審查之委員會，可要求被提名者分開或一併進行詢答或說明。","修正":"第三十條　委員會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轉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或一併列席說明與答詢。"},{"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達到有效實質監督被提名人，及落實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增列被提名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資訊之懲罰，並須經由院會議決之，若有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救濟之訴。","修正":"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得經院會決議，為下列處置：\n\n一、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n\n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n\n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行":"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35","說明":"本條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回覆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送請立法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