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3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婉汝","許淑華"],"連署人":["萬美玲","林文瑞","曾銘宗","魯明哲","鄭正鈐","陳雪生","吳斯懷","吳怡玎","洪孟楷","林思銘","林為洲","溫玉霞","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游毓蘭","李貴敏","陳玉珍","高金素梅","羅明才","張育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3: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4807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4807","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許淑華等23人，鑒於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民國82年超過7%，成為高齡化社會，預估於115年，此比率將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台灣人口老化趨勢已然形成，老人安全問題日益受到關注。查現行老人福利法由於缺乏「最佳利益」之老人保護基本原則，加之受「家醜不外揚」等社會輿論壓力影響，我國老人在遭受羞辱對待或虐待時，常拒絕接受保護服務，使社福人員面臨老人保護工作的倫理兩難抉擇，而難以及時提供保護。爰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以促使主管機關制定倫理專業判斷原則，利於社會工作人員在從事老人保護業務時有所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計，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於民國115年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另，107年老人保護各類型計有11680人次，其中以無人扶養為最多數、其次為身體虐待及精神虐待、再其次為遺棄。由上開數據顯示，老人受虐待情形是多樣性，其受虐待需要保護之議題應受重視。\n二、「聯合國老人綱領與人權」揭示，老人有權利不受忽視或任何肢體和精神的虐待，「老人最佳利益」是從事老人受虐待保護時，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在執行服務過程中之最高指導原則，將「老人最佳利益」入法，有利於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專業團體及相關部會，就人身安全、自主選擇、隱私保密及最小傷害等事項，研商出倫理專業判斷原則。\n三、援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例，明定「老人最佳利益」保護基本原則，作為政府與公、私立機構及團體推動老人受虐保護服務之準則，方能符合保障老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n\n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9","說明":"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計，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於民國115年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另，107年老人保護各類型計有11680人次，其中以無人扶養為最多數、其次為身體虐待及精神虐待、再其次為遺棄。由上開數據顯示，老人受虐待情形是多樣性，其受虐待需要保護之議題應受重視。\n\n二、「聯合國老人綱領與人權」揭示，老人有權利不受忽視或任何肢體和精神的虐待，「老人最佳利益」是從事老人受虐待保護時，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在執行服務過程中之最高指導原則，將「老人最佳利益」入法，有利於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專業團體及相關部會，就人身安全、自主選擇、隱私保密及最小傷害等事項，研商出倫理專業判斷原則。\n\n三、援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例，明定「老人最佳利益」保護基本原則，作為政府與公、私立機構及團體推動老人受虐保護服務之準則，方能符合保障老人權益。","修正":"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老人相關事務時，應以老人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n\n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