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7/11042007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7/11042007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7/11042007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7/11042007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600"}],"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50: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莊瑞雄","吳琪銘","吳玉琴","楊曜","陳明文","黃國書","何欣純","黃秀芳","邱泰源","陳亭妃","賴惠員","洪申翰","林宜瑾","林楚茵","賴品妤","莊競程","王美惠"],"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1-04-28","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4","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4810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4810","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有鑑於森林法第五十一條係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之處罰規定，也包括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規定，然若遭有心人利用租賃車輛犯罪來規避自己車輛被沒收之法律漏洞，將導致全國各地小客車租賃業者因無端被沒收而無法出租的損失，嚴重影響其營運。按法律之處罰，應遵循相當因果關係，汽車出租人非犯罪行為人，則沒收車輛之法律效果，不應由非駕車行為人承擔。爰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俾維持法律之衡平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刑法沒收制度為符合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雖增訂有過苛條款，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就沒收之物，不予宣告沒收或給予酌減。實務上租賃業者可於參與沒收之程序主張自身之權益，惟仍須透過法官視個案情節為妥適處理，不免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再者，車輛出租人非犯罪行為人，無端受訴訟所累，也非公允。\n二、又法律之處罰，應遵循相當因果關係，汽車出租人非犯罪行為人，若汽車出租人已善盡告知租車人注意事項之義務，則沒收之法律效果，仍由非駕車行為人承擔，誠與法律需具可歸責性顯不相當，殊有未洽。爰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一條之修正草案，俾維持法律之衡平性。","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16-11-15-修正:69","說明":"一、本條第七項新增。\n\n二、本條係擅自墾殖或占用者之處罰規定，也包括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規定，然若遭有心人利用租賃車輛犯罪來規避自己車輛被沒收之法律漏洞，將導致全國各地小客車租賃業者因無端被沒收而無法出租的損失，嚴重影響其營運。按法律之處罰，應遵循相當因果關係，汽車出租人非犯罪行為人，則沒收車輛之法律效果，不應由非駕車行為人承擔。爰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七項之增訂，俾維持法律之衡平性。","修正":"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依本條規定被沒收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租用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沒收車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