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洪申翰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高嘉瑜等16人、委員陳靜敏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30000"}],"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3: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申翰","陳秀寳"],"連署人":["何欣純","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國文","吳玉琴","江永昌","邱泰源","羅美玲","湯蕙禎","莊競程","陳素月","邱議瑩","劉建國","范雲"],"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3-07-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481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4813","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陳秀寳等16人，有鑑於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性騷擾之行為人若為最高負責人，此種勞雇關係權力不對等之處境，恐使其內部申訴機制不利於受害者。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訂性騷擾之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之申訴處理調查程序辦法，並加強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明定雇主違反本法之裁罰時效、裁處罰鍰範圍，期能讓本法更貼近實務需求與解決現有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16","說明":"一、鑑於實務上常有對於原條文中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無法定義或確定具體內容為何之爭議，爰增第二項以明確之。\n\n二、又為明確無論受僱者是否達三十人以上，雇主均應採取之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爰將條文項次調整。","修正":"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前項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係指防止性騷擾之再發生、協助受僱者提出申訴、醫療或心理諮商，以及採取其他輔助措施。\n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於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申訴調查機關為何，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如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五條一樣有所明定，爰予以明定。","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性騷擾之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得向該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交由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即應進行調查。\n\n前項申訴處理調查程序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26","說明":"一、鑑於實務案例中原條文之「不利處分」之解釋為概括規定，常受「全勤獎金」及「考績」之例示規定影響，而限縮其適用範圍，且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之措施，未必須要達到「處分」才能造成被害人之權益減損，不利益對待也可能造成被害人人格尊嚴或權益之損害。\n\n二、爰新增「不利益對待」之要件，以保障被害人權益。","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有不利益對待，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現行":"第二十九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34","說明":"一、鑑於實務案例中，非財產上之損害舉證困難，且法院酌定之精神慰撫金額偏低，難以保障被害人權益。\n\n二、新增第二項，「賠償相當之金額」審酌參考依據。","修正":"第二十九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n前揭之賠償相當之金額，應審酌受雇者之精神上不利益之影響、侵害行為之輕重、對被害人工作與生活之影響、行為人再犯之可能性、其雇主義務違反之輕重而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現行之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礙於勞雇關係之權力不對等，常有被害人於離開職場才敢提出申訴，故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對行政申訴設時效規定，爰將地方主管機關之裁處時效，明定於自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時起算。","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本法應履行之義務，其裁罰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違法時起算。"},{"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其於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時，應負之行政責任。\n\n三、惟衡酌雇主所涉之範圍、企業規模差距甚大，故於罰鍰中保留彈性，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情況裁罰。","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三　經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者，處行為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