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張育美","趙正宇","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林德福","林思銘","游毓蘭","吳斯懷","李德維","洪孟楷","許淑華","翁重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51: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24820號","laws":["08113"],"提案編號":"1383委24820","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鑒於天然氣是公用事業也是民生用品，然而卻有部分民眾因故被拒絕供氣，或是供用天然氣事業因故暫停供氣，導致民眾及企業蒙受經濟損失。為保障使用天然氣之權益，並且不受任意暫停供氣導致經濟損失，爰提請修訂「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當年度九月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提早三個月通知用戶，並增加罰鍰金額；以及增訂第三十條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天然氣是公用事業也是民生用品，而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方得設立，且多屬獨占狀態。\n二、對民眾而言，天然氣較瓦斯桶安全，故多優先選擇。然而部分民眾申裝時卻因各種原因被拒。為維護民眾生活使用權益，針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規定增訂罰則，且屆期未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n三、同時，為保障民眾及企業使用天然氣之權益，避免因天然氣事業臨時停止供氣蒙受損失，故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每年九月應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並於三個月前通知用戶，以供民眾及企業事前因應。並增加罰則。\n四、爰此，提請修訂《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當年度九月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提早三個月通知用戶，並增加罰鍰金額；以及增訂第三十條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42","說明":"為保障民眾及企業使用天然氣之權益，避免因天然氣事業臨時停止供氣蒙受損失，故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每年九月應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並於三個月前通知用戶，以供民眾及企業事前因應。","修正":"第三十七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每年九月底前須公布下一年度維修計畫，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個月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民眾有使用天然氣之權利，針對本法第三十條增訂罰則，屆期未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現行":"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n\n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n\n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n\n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n\n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n\n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n\n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n\n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n\n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69","說明":"為避免天然氣事業便宜行事，未於法定時間內事先告知用戶，導致用戶蒙受重大損失，故提高罰緩金額，以為嚇阻。","修正":"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n\n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n\n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n\n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n\n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n\n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n\n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n\n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n\n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