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51: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4824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482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我國企業家數為146萬家，占我國總企業家數97.64%，顯見其對我國經濟發展具重要之地位。我國對創業投資事業之發展，於產業創新條例及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置有相關法令。為敦促政府輔導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近年政府致力於透過國發基金及串連各企業單位打造適宜之創業生態，以為新創事業尋求募資管道，成績有目共睹。惟除新創事業外，中小企業之創新、轉型及企業老化亦係不可避免的趨勢；故於鼓勵新創之餘，亦應兼顧中小企業之創新、轉型及重整之需求。\n二、當企業老化，甚至陷入經營危機時，影響的層面不僅止於企業本身，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員工、債權人、供應商及客戶，甚至連動到整個社會，都有可能受到牽連。\n三、老化企業仍有其市場價值，但受限於經營者老化、技術老化，以及市場老化等，卻無力轉型翻身。然若能引進新資源，包括資金、技術、市場等資源，使企業出現轉機，加強產業競爭力，非但受惠者僅限於企業股東，對我國之產業佈局亦都將有重生之契機。\n四、綜上所述，爰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以促進中小企業創新、重整、轉型。","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n\n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40","說明":"一、為推動國內經濟轉型，除了扶植新創事業，對於部分中小企業無創新之資源及轉型，甚至重整之資源，亟待政策資源挹注資源。\n\n二、我國企業數為146萬家，占我國總企業家數97.64%，顯見其對我國經濟發展具重要之地位。現況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濟部置有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爰修法要求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之創新、重整及轉型研擬相關辦法，以回應我國企業之需求及加強產業競爭力。","修正":"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發展，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與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n前項創業投資事業與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