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51: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24828號","laws":["01744"],"提案編號":"1685委2482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運作績效，實為大學維持永續經營與財務獨立自主之碁石，長期持續關注，期能維繫大學自治精神。2015年所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其中第五條規定，由校長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而在第七條規定，稽核室隸屬於校長底下。上述規定已違內部稽核自主之精神，社會上普遍瀰漫「國立大學校長兼裁判」質疑，媒體連續報導數間國立大學校長疑似挪用校務基金作為已用，嚴重傷害國立大學之形象。為改善上開現象，還給國人對國立大學院校，公平管理校務基金之信心，本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修正，新增設置「財務管理委員會」，用以稽核校務基金運作，同時並修訂稽核人員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以符合內部稽核自主之精神。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為充分發揮大學民主治校精神，讓學生參與大學治理，修定第五條，明訂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有學生代表一名。","修正":"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一人為學生代表，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第五條之一，參考特定大學之作法，於校務會議下增設財務管理委員會，用以監督校務基金之運作。以基於大學自治為前題，完備制度治理來改善現行校務基金運作缺乏實質監督之弊端。","修正":"第五條之一　校務基金應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財務管理委員會監督。財務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其餘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不得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現行":"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配合第五條修訂，修正專任稽核人員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以維持稽核人員監督獨立性。","修正":"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