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18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蔣萬安"],"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會期":"10-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2","2020-05-26"],"會議代碼":"院會-10-1-14"}],"mtime":"2024-01-18T18:50: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2","last_time":"2020-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4831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483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影響層面持續擴大，為因應政府推動各項防治及紓困及振興經濟措施所需，已授權行政部門得再編列特別預算2100億元；美國、日本、韓國、英國、澳洲、香港、澳門、新加坡、加拿大等國，為了對抗此次疫情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衝擊，均採發放現金給國民作法；我國此次防疫成果領先世界各國，但在經濟振興方案卻落後世界主要先進國家甚多；由於蔡政府紓困方案限制過多，領取補助形成另類災難，導致民怨四起，甚至出現階級相互埋怨情形；我國自今年一月底防疫肇始以來，為了避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擴散至全國，國民人人自律並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歷經四個多月的抗疫作戰，贏得初步勝利，成功抑制病毒肆虐全國，每一位國民都是抗疫英雄；當病毒危害逐步減輕之際，全國各產業均盼望社經活動儘速重回正軌；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添加更多柴火幫助經濟復甦，安定民心，獎勵全民此次無私配合防疫工作，使全民共享防疫成果；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為提振民間消費，本條例第11條第一項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之特別預算，其中一千四百二十億元應作為振興經濟發展獎勵金，並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全體國民。\n\n三、第二項明定獎勵金發放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感謝國民對防疫的付出，前條第一項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之特別預算，其中一千四百二十億元應作為國民振興經濟發展獎勵金。\n\n振興經濟發展獎勵金應以現金發放給國民，發放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內政部製作符合領取資格者名冊，明定每人領取新台幣六千元。","修正":"第十一條之二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新臺幣六千元。"},{"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爰參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作法，將勵金發放方式、應檢具資料及相關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修正":"第十一條之三　獎勵金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減少作業時程，明定獎勵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採購法。","修正":"第十一條之四　獎勵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1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新增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二、原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四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n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