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何志偉","邱泰源","蘇震清","蘇治芬","郭國文","陳歐珀","劉建國","賴瑞隆","羅致政","湯蕙禎","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洪申翰","劉櫂豪","王美惠","趙正宇","羅美玲","周春米","范雲","吳琪銘","林俊憲","余天","高嘉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3: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83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4837","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有鑑於我國單身人口愈來愈多，現行勞工保險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若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也就是說，若無直系親屬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然公教人員保險給付並無須受撫養之限制，為保障勞工及家屬之權益，爰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之給付權益刪除受撫養親屬之限制，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以符社會公平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也就是說單身未婚的勞保被保險人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兄弟姊妹要請領遺屬津貼，必須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將無此條件者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而未領完之給付亦僅能放棄，等同於懲罰單身。\n二、勞保年金二○○九上路以來，已有一千多件這類充公案例。隨著單身族愈來愈多，未來老本遭充公的情況恐怕只增不減。\n三、然公教人員保險給付並無須受撫養之限制，導致同為社會保險卻制度、待遇不同，因此，為保障勞工及家屬之權益，將勞工之給付權益刪除受撫養親屬之限制，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以符社會公平原則。","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刪除第一項中須受扶養之規定，讓沒有配偶和直系血親的被保險人，未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孫子女也有機會請領相關給付。","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 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