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范雲","林昶佐"],"連署人":["吳玉琴","陳柏惟","劉世芳","黃世杰","賴惠員","何欣純","許智傑","洪申翰","林楚茵","江永昌","張宏陸","何志偉","張廖萬堅","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845號","laws":["04412"],"提案編號":"23委2484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范雲、林昶佐等17人，鑒於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並未針對犯刑確定、取得外國國籍之立法委員訂定相關解除職權之規範，爰參考地方制度法及國籍法之規定，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立法委員解除職權之條件、程序及補選等有關規定，以期完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並未針對犯刑確定、取得外國國籍之立法委員訂定相關解除職權之規範，爰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及國籍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立法院解除立法委員職權之條件、程序、補選及撤銷解職處分等有關規定，以期完備。","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及國籍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明定立法委員解除職權之條件、程序及補選等有關規定。\n\n三、第二項明定解除職權之處分撤銷條件。","增訂":"第五條之一　立法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立法院解除職權，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n\n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n\n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n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n\n六、取得外國國籍者。\n\n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n\n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之情事者。\n\n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者。\n\n有下列情事之一，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之處分均應予撤銷：\n\n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n\n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n\n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經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確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