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德維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德維","陳以信","林奕華"],"連署人":["鄭麗文","曾銘宗","謝衣鳯","馬文君","陳玉珍","林為洲","蔣萬安","吳斯懷","呂玉玲","孔文吉","廖婉汝","鄭正鈐","魯明哲","高金素梅","溫玉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4: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84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848","案由":"本院委員李德維、陳以信、林奕華等18人，有鑑於侵害他人隱私，尤其身體隱私部位等情形越來越趨嚴重，韓國發生「N號房事件」後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透過網際網路的高度傳播特性，傳播被害人非公開活動之竊錄內容，造成被害人隱私權受到莫大侵害，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針對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傳播非公開活動之行為加重處罰，落實隱私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刑法三百一十五之二第一至第三項之行為，對被害人隱私法益之侵害更劇，且容易導致停止被散播內容與偵辦案件之難度增加，加重處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n\n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94","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韓國N號房事件，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傳播被害人非公開活動之竊錄內容，造成被害人隱私權受莫大侵害。\n\n三、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本條第一至第三項者，容易造成被害人法益侵害程度加劇，且導致停止散布與偵辦難度增加，特增訂第五項加重處罰。","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n\n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一至第三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