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1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09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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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連署人":["溫玉霞","李德維","鄭正鈐","廖婉汝","曾銘宗","陳玉珍","馬文君","吳怡玎","林為洲","李貴敏","翁重鈞","陳雪生","鄭麗文","吳斯懷","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3-04-26","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4850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4850","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魯明哲、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鑒於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所揭櫫之平等原則，特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中規定受歧視行為不法侵害者之法定申訴權利，然對社會中受公然歧視行為不法侵害之不特定多數人，卻乏明確法律保障。爰此修正該條文部分內容，新增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調查之義務，併此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一條相關罰則之規定，冀以具體落實憲法推動族群平等與多元文化之宗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七條揭櫫平等原則，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以期落實憲法族群平等原則，保障社會多元文化傳統。\n二、本條第二項規範：「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即為保護當事人因歧視致權利受侵害時之申訴權利。\n三、惟所謂「因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並非限於具體、直接之受害者，尤以社會常見公眾人物發表公開歧視言行，其相對人除特定受害者外，尚可能包括廣泛族群之非特定人。然而現行條文之反歧視規範，僅對不特定相對人構成「反射利益」，不特定相對人卻無從請求行政機關提起訴追，實已有礙我國憲法保護多元文化族群平等之意旨。\n四、爰此新增《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主管機關知有第一項歧視行為者，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之。」課以主管機關於知悉公然歧視行為時，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之義務。\n五、本條文原第三項改列為第四項，並於內文新增「調查」，以授權主管機關據以訂定進行職權調查時所需之事項。\n六、併此修正本法第八十一條，將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結果，納入相關罰則規範。","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n\n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n\n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71","說明":"一、本條文新增第三項。原第三項改列第四項，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n\n二、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為規範性條款，為落實本條文推動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之意旨，特於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因歧視致權利受侵害之申訴權利。\n\n三、然所謂「因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並非限於特定、具體之受害者，尤以公眾人物歧視言行之相對人，可能包括廣泛族群而無個別受害者。本條第一項不得有歧視行為之規範，僅構成對於不特定相對人之反射利益，無從對於行政機關有所請求，顯不合本條文立法精神。\n\n四、由於公然歧視行為涉及廣泛當事人之人格權，為落實保護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應課予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之義務。爰此新增第三項：「主管機關知有第一項歧視行為者，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之。」\n\n五、原條文第三項改列第四項，並於內文新增「調查」，授權主管機關據以訂定職權調查所需事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n\n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n\n主管機關知有第一項之公然歧視行為者，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之。\n前兩項申訴之要件、程序、調查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十一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92","說明":"一、本條文修正部分文字。\n\n二、將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新增規定進行職權調查而有第一項之情事者列入罰則。","修正":"第八十一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或依職權調查，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