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1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4: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呂玉玲","張育美"],"連署人":["吳怡玎","鄭正鈐","林德福","廖婉汝","溫玉霞","徐志榮","林文瑞","曾銘宗","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李德維","陳玉珍","許淑華"],"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2-04-27","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4854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4854","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張育美等16人，鑑於地方政府首長乃是人民經過公開、嚴謹的投票程序所選出，其政策與作為皆至少具有相對多數的民意基礎，也必須向全體選民負政治責任。選民對於選舉產生的政府首長較具有信賴感，也願意接受與執行政府政策，此乃民主制度下之常態。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是考量過去選舉活動造成太多社會成本支出的情形下，變通的做法，但其實是與民主精神相違背的。依現行選舉制度已非常簡便，且在台灣實施幾十年，民眾都已能充分了解民主選舉的意義，因此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已大大的降低。為了落實民主精神、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爰此擬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將不再補選的剩餘任期門檻從兩年降低為一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主制度下，不論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皆應由人民以投票方式選出的人選來代替人民執行公權力。所有經民主選舉產生的首長及民意代表才能真的以民眾的利益為最終依歸，以照顧人民為問政的最終目的。\n二、相對的，如果行政首長是被指派就任，可能會出現聽從長官指示而罔顧民意與民眾利益的施政行為，為了減少這類情形的發生，理應要求行政首長都是由民選產生。\n三、但實務上，若任期只剩下一年，補選上來的首長只能繼續執行前任首長任內編列的預算及政策，限縮了施政的自主性，也較無法落實其選舉政見，同時也造成了補選時的社會成本支出。在無法展現民主政治中責任政治的精神下，首長只剩下一年任期者，可不必再行補選。\n四、過去選舉時往往造成社會衝突、族群分裂，但在歷經中央政府三次政黨輪替，地方選舉更迭已行之多年，台灣民眾對民主選舉的結果都已有高度智慧能接受，因選舉而產生的社會成本已大幅降低。因此，落實民主精神應該是惟一的追求目標。\n五、為減少官派首長只聽從長官指示而違反民意的反民主可能性，擬提案將首長補選的任期門檻降低為一年。","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n\n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n\n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101","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民主制度下，不論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皆應由人民以投票方式選出的人選來代替人民執行公權力。所有經民主選舉產生的首長及民意代表才能真的以民眾的利益為最終依歸，以照顧人民為問政的最終目的。\n\n三、但實務上，若任期只剩下一年，補選上來的首長只能繼續執行前任首長任內編列的預算及政策，限縮了施政的自主性，也較無法落實其選舉政見，同時也造成了補選時的社會成本支出。在無法展現民主政治中責任政治的精神下，首長只剩下一年任期者，可不必再行補選。\n\n四、過去選舉時往往造成社會衝突、族群分裂，但在歷經中央政府三次政黨輪替，地方選舉翻盤更已行之多年，台灣民眾對民主選舉的結果都已有高度智慧能接受，因選舉而產生的社會成本已大幅降低。因此，落實民主精神應該是惟一的追求目標。\n\n五、為減少官派首長只聽從長官指示而違反民意的反民主可能性，擬提案將首長補選的任期門檻降低為一年。","修正":"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n\n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n\n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