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1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2-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3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4: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陳柏惟","林宜瑾","許智傑","陳椒華","何欣純","蘇治芬","陳素月","賴惠員","高嘉瑜","陳亭妃","蔡易餘","湯蕙禎","趙正宇","吳玉琴","王美惠"],"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12-25","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1039號委員提案第24865號","laws":["01263"],"提案編號":"1039委2486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鑑於近年中國籍抽砂船違法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盜取海砂，造成我國海洋生態、漁業資源及國家與國土安全等重大危害。為有效嚇阻、懲治盜取海沙之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海巡署於去（2019）年10月24日，會同澎湖縣政府聯合取締我國經濟海域「臺灣灘」違法抽砂行為，成功扣留二艘抽砂船，並將二十八位船員押返馬公港偵辦。今（2020）年2月4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首次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規定，將二名船長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另二十六名船員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n二、惟查今年1月1日至5月13日止，執行「臺灣灘」巡護勤務計驅離1231艘中國抽（運）砂船，盜取海砂之行為並未因我國發動刑事處罰稍有停歇，顯見相關法規之罰責難收嚇阻之效。\n三、中國籍抽砂船盜取海砂之行為，對於我國海洋生態、漁業資源及國家與國土安全已造成重大危害。法定刑度過低除有罪刑不相當之問題，亦無法嚇阻盜取海砂之情事發生。爰此，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n四、於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確性違法採取土石之行為態樣，並加重其刑責。\n五、於第二十條提高本條之罰鍰裁罰上限，以達嚇阻作用。","對照表":[{"law_id":"01263","law_nam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63:01263:1997-12-30-制定:18","說明":"一、近年來中國籍抽砂船大舉入侵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非法盜採海砂，造成我國海洋生態、漁業資源及國家與國土安全等重大危害。\n\n二、惟查本條文近期相關判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僅判處被告五個月有期徒刑，並得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實難收嚇阻之效。\n\n三、爰此，於本條增列第二項非法採取土石之行為態樣，並加重其刑責。","修正":"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以採取土石之方式，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n\n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n\n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n\n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law_content_id":"01263:01263:1997-12-30-制定:20","說明":"提高本條之罰鍰裁罰上限，以達嚇阻作用。","修正":"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n\n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n\n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n\n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1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