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黃國書","林宜瑾"],"連署人":["蔡適應","陳素月","吳琪銘","洪申翰","郭國文","蘇巧慧","何欣純","劉櫂豪","李昆澤","賴瑞隆","蘇治芬","吳玉琴","賴惠員","湯蕙禎","何志偉","張廖萬堅","蘇震清","吳秉叡","陳秀寳","張宏陸","賴品妤","周春米","劉建國","沈發惠","范雲","王美惠","莊競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19: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4867號","提案編號":"1607委24867","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黃國書、林宜瑾等30人，有鑑於當今多數民主國家係依據分權制衡理論，將政府統治權力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使其相互牽制而達權力平衡。惟我國憲政體制因採五權分立，致政府權力過度分割，產生職能重疊、權責不清、效率不彰之弊病。綜上，為回歸「三權分立」之憲政架構，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體制之設計，並未聚焦權責獨立與分工制衡觀念，故有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之五權制度。然此「共治非牽制」之五權憲政體制施行至今，由於權力與機關過度分工不清，衍生功能重疊、權責不清、效率不佳等弊病。\n二、以達中央政府節省公帑、組織精簡之目標，監察院及考試院之功能定位，實有檢討之必要。查監察院109年年度預算逾7億8千多萬，人員維持費用達6億6千多萬，其中正副院長及監委之待遇一年更高達7千萬；查考試院109年年度預算逾3億6千多萬，人員維持費用達2億9千多萬。\n三、監察院為國家最高之監察機關，具有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其中彈劾、糾舉及糾正權係對行政機關之監督，應屬國會之權限；又彈劾後之公務員懲戒則應納為司法權；而審計權屬國會針對行政機關之預算支出進行監督，亦屬立法權。惟審計權其涉及對全國行政機關查帳、會計等事務，有賴相當組織規模機關足以當之。為強化審計機關發揮財政統制機能，爰仿日本之制，設立獨立之國家審計委員會，獨立行使審計職權。\n四、現行憲政體制用人機關行政院僅有「人事任用權」卻無「考選權」，使國家用人難以適才適所，文官體系效能不彰，爰將人事考選任用統一回歸行政權，以符當代民主政治體制。\n五、綜上所述，監察院、考試院兩院之職權範圍與其他憲法機關權限重疊，徒生權力分立界限之爭議。爰擬廢除監察考試兩院，將其所掌職務回歸立法權與行政權，並成立獨立之國家審計委員會，健全憲政運作機制。","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將彈劾權、糾舉權、調查權併入立法院，爰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第四條之一　立法院除有憲法第六十三條訂定之職權，並有彈劾案、糾舉案之權限。\n\n立法院為行使職權，得經立法院會議或委員會決議，向中央各部會及其轄下各機關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必要時，得行使調查權；亦可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陳訴證言或表示意見。\n\n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尊嚴對待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n\n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n\n憲法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n\n一、考試。\n\n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n\n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n\n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n\n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7","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廢除考試院；將考試院之現有職權歸屬至行政院，方不致因人事行政權被切割、分立，肇致疊窗架屋、權責不清，徒生憲政問題。\n\n三、針對文官之考選事宜，則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設立獨立機關，由其職掌公務員之考試及功績制度保障事項；並毋須另於憲法中予以規範，併此敘明。","修正":"第六條　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n\n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n\n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n\n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n\n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8","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現行規定；並將增修條文第七條改為另設國家審計委員會之規定。\n\n三、國家審計委員會，以獨立委員會方式運作之。國家審計委員會應就決算之審核，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修正":"第七條　審計權由國家審計委員會行使。\n\n國家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並以一人為委員長，任期四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n\n國家審計委員會應於行政院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n\n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n\n憲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