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255/11023012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billNo":"1090310070100104"},{"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6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5: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李昆澤","何志偉"],"連署人":["余天","賴瑞隆","王美惠","吳玉琴","陳素月","羅美玲","莊競程","洪申翰","許智傑","陳秀寳","沈發惠","管碧玲","邱志偉"],"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1-05-19","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4871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487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李昆澤、何志偉等16人，為確保身心障礙健教生於建教合作期間建教合作機構能提供合理之對待，於最有利於學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對身心障礙建教生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妥提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次修法既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意旨，除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更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簡言之，除形式上的「不歧視」，且要進一步積極作為以達實質「平等」。至於如何達到實質平等，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三號理由書：「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第五條第三項指出：「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第四項：「為加速或實現身心障礙者事實上之平等而必須採取之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之歧視。」是以，對於身心障礙建教生受訓期間應積極提供協助，以落實實質平等，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符合充分融合之目標下，於最有利於學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之規定。\n二、配合本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修正建議，增訂第三十二條相關罰則。","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n\n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而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n\n第一項差別待遇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3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規範。\n\n二、本次修法是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該條文強調的不僅是「不歧視」而且要「平等」。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三號理由書：「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第五條第三項指出：「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是以，身心障礙建教生受訓期間應積極提供協助，以落實實質平等，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符合充分融合之目標下，於最有利於學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之規定。","修正":"第二十六條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n\n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學校會商提供身心障礙建教生個別化協助措施。\n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而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n\n第一項差別待遇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現行":"第三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n\n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超收建教生或不符合每期最低輪調人數。\n\n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行為。\n\n三、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之義務。\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明細表、給付生活津貼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生活津貼、未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或預扣生活津貼。\n\n五、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繳納保證金。\n\n六、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安排建教生之受訓及休息時間。\n\n七、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給予建教生補償。\n\n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給予建教生不利之差別待遇。\n\n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建教生差別待遇、未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項規定，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章規定處罰。但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有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處罰。","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38","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增訂有關規範及罰則。\n\n二、配合本條文第二十六條之\n\n修正建議，增訂相關罰則。","修正":"第三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n\n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超收建教生或不符合每期最低輪調人數。\n\n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行為。\n\n三、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之義務。\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明細表、給付生活津貼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生活津貼、未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或預扣生活津貼。\n\n五、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繳納保證金。\n\n六、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安排建教生之受訓及休息時間。\n\n七、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給予建教生補償。\n\n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給予建教生不利之差別待遇、違反第二項未提供個別化協助措施。\n\n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建教生差別待遇、未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項規定，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章規定處罰。但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有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