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余天"],"連署人":["何志偉","王美惠","莊競程","羅致政","吳玉琴","賴品妤","羅美玲","許智傑","邱泰源","陳瑩","郭國文","黃國書","洪申翰","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9"}],"mtime":"2024-01-18T18:45: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2號委員提案第24876號","laws":["02521"],"提案編號":"1142委24876","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余天等16人，有鑑於我國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汙染事業刑責過輕，為達有效嚇阻及要求企業負起社會責任。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事業追求獲利外應兼顧環境正義，並致力於研發環境友善生產技術，但有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性刑責過輕，無法達成嚇阻作用，反成變相鼓勵汙染之行為。故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汙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作為罰鍰，若蓄意造成汙染者，應課予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3倍之懲罰性罰鍰。","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6","說明":"有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性刑責過輕，無法達成嚇阻作用，反成變相鼓勵汙染之行為。故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汙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作為罰鍰，若蓄意造成汙染者，應課予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修正":"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n\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7","說明":"說明同上。","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