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2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正鈐","陳以信"],"連署人":["曾銘宗","呂玉玲","許淑華","賴士葆","林為洲","吳斯懷","廖婉汝","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溫玉霞","謝衣鳯","陳超明","吳怡玎","萬美玲","魯明哲","林文瑞","徐志榮","游毓蘭","張育美","陳玉珍","林奕華","李德維","翁重鈞","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5: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88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4886","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陳以信等27人，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也就是可對就職滿一年者提出罷免案，但提出罷免案前，必須要先有提議人，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文字上並未規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必須在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才能進行提議及連署，遂引發各界爭議。為避免選舉結果剛落幕，隨即進行罷免提議和連署，易導致台灣政治動蕩，宜加以明確界定為，就職滿一年後始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罷免是人民的權利，但過程中是要按照法律規定與程序進行，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明訂未滿一年不得罷免，各界均無疑義。惟出現爭議的是，提出罷免提議及連署的時間點，既然各界對於條文解讀各擁見解，那麼明確法律文字讓社會各界有所依循，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罷免提議、連署，並不因法律未規範得否事先連署而免於受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及誠信原則之檢驗。既然針對罷免提議、連署，是否可以提前進行，各界爭議不斷，不如明確規範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使社會各界有法可依。","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8","說明":"一、本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也就是可對就職滿一年者提出罷免案，但提出罷免案前，必須要先有提議人，而法律文字上並未明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必須在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才能進行提議、連署，遂引發各界爭議。\n\n二、為避免選舉結果剛落幕，隨即進行罷免提議、連署，易導致政治動蕩，宜加以明確界定。","修正":"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投票。\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