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2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林思銘","李德維","林德福","溫玉霞","林文瑞","陳雪生","翁重鈞","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徐志榮","江啟臣","鄭正鈐","陳玉珍","許淑華","吳斯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6: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89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891","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葉毓蘭等18人，為完善妨害自由之防制法規足以規範新興犯罪樣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犯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所在犯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等方式造成侵損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所保護的法益，為被害人不受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於行動自由遭剝奪。是故，為避免所受行動自由遭剝奪是受到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等條件為之，特提出本修正案，使上開妨害自由之新興犯罪樣態得以入法規範之。\n二、復以考量犯罪情節之區隔，以表現較高不法程度、罪責等，使刑罰加重能有依循，達成犯罪與刑罰輕重互為相符。本提案特新增本條第四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77","說明":"新增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