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2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許淑華","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李德維","張育美","吳斯懷","林德福","徐志榮","溫玉霞","林文瑞","江啟臣","陳雪生","翁重鈞","謝衣鳯","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6: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89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89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葉毓蘭等18人，為完善強制罪之防制法規足以規範新興犯罪樣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犯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在犯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等方式造成侵損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所保護的法益，為意志自由與意志活動自由不受干擾的權利。是故，為避免意志自由與意志活動自由遭剝奪是受到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等條件為之，特提出本修正案，使上開之新興犯罪樣態得以入法規範之。\n二、復以考量犯罪情節之區隔，以表現較高不法程度、罪責等，使刑罰加重能有依循，達成犯罪與刑罰輕重互為相符。本提案特新增本條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79","說明":"新增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