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7"}],"mtime":"2024-01-18T18:46: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10-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89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4897","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我國現有之社會預護制度針對生育給付置有相關規定，惟目前各該生育給付之條件僅限參加該保險之期日作為給付資格之計算標準。如若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制度，而後參加之保險並未符合其參加投保期日之條件，則將無法領取任何生育給付。為求生育給付之體系完善化，使被保險人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並實現社會國之基本原則之憲法誡命，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指出增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以此確定並導出社會國原則，並與民主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並列為我國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又社會安全體系乃實現社會國原則追求並實現社會公平及正義之制度。當中之社會預護制度為納保者透過保險之方式，基於社會連帶責任之思想，透過自願或強制之納保，於社會風險發生之際，共同分攤以分散其風險，具有社會衡平之效果。\n二、我國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社會預護制度皆有對生育給付置有相關規定，以確保生理女性於社會風險發生時，能保障其生養所產生之支出，並兼具社會促進之機會平等及社會開展可能性之意義。惟目前各該生育給付之條件僅限參加其保險之期日作為計算之標準，若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制度而後參加者並未符合其參加投保期日之條件，則將無法領取任何生育給付，實為立法之缺漏。\n三、爰此，特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31條第1項所列舉之各款要件期日，於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使其投保總年資合併計算。藉由生育給付之體系完善化，使勞工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亦避免國家長期少子化，進而導致財政、產業等社會問題與衝擊。\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n張其祿　高虹安","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39","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指出增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以此確定並導出社會國原則，並與民主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並列為我國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又社會安全體系乃實現社會國原則追求並實現社會公平及正義之制度。當中之社會預護制度為納保者透過保險之方式，基於社會連帶責任之思想，透過自願或強制之納保，於社會風險發生之際，共同分攤以分散其風險，具有社會衡平之效果。\n\n二、我國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社會預護制度皆有對生育給付置有相關規定，以確保生理女性於社會風險發生時，能保障其生養所產生之支出，並兼具社會促進之機會平等及社會開展可能性之意義。惟目前各該生育給付之條件僅限參加其保險之期日作為計算之標準，若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制度而後參加者並未符合其參加投保期日之條件，則將無法領取任何生育給付，實為立法之缺漏。\n\n三、爰此，特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31條第1項所列舉之各款要件期日，於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使其投保總年資合併計算。藉由生育給付之體系完善化，使勞工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亦避免國家長期少子化，進而導致財政、產業等社會問題與衝擊。","修正":"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各款期間之計算，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應合併計算該保險之投保總年資。\n第一項生育給付之發給，保險人間應依被保險人參加各該保險之投保期間按比例分攤，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