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7: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4900號","laws":["04412"],"提案編號":"23委2490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立法委員為受國民付託行使憲法所定職權之民意代表，對國家憲政、政務發展有深遠影響，然現行法就立法委員犯不適擔任公職之罪或因將受刑之執行無法行使職權情形，對其職務如何處理欠缺規範。爰提案「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係對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侵害之犯罪，且在二十一世紀現今之台灣均屬刑事訴訟中相當難證明成罪之犯罪，倘受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容屬罪證確鑿之情況，不應使其繼續擔任立法委員，以免濫用權力而擴大對國家、社會之侵害。\n二、立法委員如受自由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執行，其職權顯不可能於矯正機構中持續有效行使，致影響人民付託。且執行刑罰之機關陷於面臨受刑人本人或同僚不當壓力之風險，應立法予以避免，使矯正機構能依法依職權公正執行職務。\n三、據上，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民意代表有相類情形為相類處理，提案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n\n三、法院判決當選或選舉無效影響立法委員當選結果之情形，該委員尚非依法當選，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一百十九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辦理。\n\n四、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之人對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侵害，且立法委員職務上有相當權力若不當行使將擴大侵害，自應解除其職務。\n\n五、依地方制度法2015年修正本條揭櫫相當第三款規定之立法理由為「避免因議員等公職人員涉案入監服刑，其行使職權、職務陷於中斷，致影響人民付託。」而本院委員如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亦將有相同情形。為保障國民之意志有效傳達，將憲政權力付託予將入監執行立法委員之人民利益能有效參與於國會當中，爰參照地方制度法訂定之。\n\n六、褫奪公權者依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立法委員為憲法機關組成之一部，既不得為候選人自不應使其繼續擔任此公職。","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立法委員就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除職務，出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辦理：\n\n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n\n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未易服社會勞動。\n\n三、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前項第一款情形應由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法官，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