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9人","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以信","謝衣鳯"],"連署人":["李德維","鄭麗文","費鴻泰","林德福","林為洲","林奕華","徐志榮","洪孟楷","陳玉珍","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張育美","鄭正鈐","游毓蘭","翁重鈞","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mtime":"2024-01-18T18:46: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4905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4905","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謝衣鳯等19人，鑒於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特別規定，政府得給予港澳居民政治犯之必要援助。然而對於必要時候可能緊急入境臺灣之情事，並無明確規定。未免渠等觸犯一般港澳居民未經許可入境臺灣之罰則，爰此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二項，明定港澳居民之政治犯，得經主管機關之認定，排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對於港澳居民未經許可入境臺灣之罰則，以求完善我國法制對於港澳居民之緊急人道庇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本法），為提供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之政治犯緊急人道援助，特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然該「必要之援助」是否包括緊急入境臺灣地區之許可？法未言明，適用上或有疑義。\n二、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如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時，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予以處罰。\n三、今為避免適用疑義，並求法律明文授權，爰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適用前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時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明確排除港澳居民政治犯於緊急時刻未經許可進入臺灣時之處罰，冀以完善本法對於香港及澳門居民之人道庇護。","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22","說明":"一、第二項新增。\n\n二、規定因政治因素受有安全及自由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進入臺灣地區時，可排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罰則適用。\n\n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n\n四、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修正":"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n\n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適用前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時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