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徐志榮","張育美","廖婉汝","陳玉珍","洪孟楷","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怡玎","鄭麗文","賴士葆","吳斯懷","李貴敏","謝衣鳯","曾銘宗","游毓蘭","林思銘","魯明哲","鄭正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mtime":"2024-01-18T18:46: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24907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24907","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有鑑於臺灣近年來受氣候變遷影響，面臨水資源不足之困境，為加強水資源、溫泉之管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然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所列之用途範圍有所差異。爰此，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增列水資源作業基金用途，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用途範圍予以整合，方為合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面臨旱澇不均現象，為因應水資源不足之困境，特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設備之管理、清淤疏濬、災害搶救搶險、相關人才培訓及回饋措施，成立水資源作業基金。\n二、然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該基金用途除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範圍外，還包含辦理水庫更新改善、水資源調配、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管理及總務支出，以及其他有關支出。\n三、為使水資源作業基金運用得宜，不與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相牴觸，爰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增列水資源作業基金用途範圍，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用途範圍予以整合，以提升水資源作業基金營運效能，確保水資源永續經營。","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n\n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n\n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n\n三、相關人才培訓。\n\n四、辦理回饋措施。\n\n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n\n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n\n四、基金之孳息。\n\n五、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07-06-14-修正:126","說明":"現行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所列之基金用途範圍有所差異，爰提案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二款途範圍，以符合基金實際運作情形。","修正":"第八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n\n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n\n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n\n三、相關人才培訓。\n\n四、辦理回饋措施。\n\n五、辦理水庫更新改善\n六、水資源調配。\n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n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n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n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n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n十二、其他有關支出。\n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n\n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n\n四、基金之孳息。\n\n五、其他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