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301790/10923017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2-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2-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4-2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16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4-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400"}],"議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6:4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萬美玲","楊瓊瓔","馬文君","林奕華","陳超明","吳怡玎","陳玉珍","賴士葆","張育美","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謝衣鳯","溫玉霞","廖婉汝","魯明哲","吳斯懷"],"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0-12-1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4908號","laws":["02902"],"提案編號":"1557委24908","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政府為了扶植文化藝術事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許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都能看到公共藝術的存在，營造供民眾親近的藝術空間。但主管單位時常輕忽公共藝術後續維護的重要性，譬如：高捷美麗島站「光之穹頂」熄燈事件。公部門有錢委製作高價公共藝術，卻發生為了節省電費與預算，沒錢進行後續維護的怪異現象。為了忠實呈現藝術創作者的創意，讓民眾與遊客前往觀看公共藝術品時，能維持在最佳欣賞狀態。爰此提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有建築物與重大公共工程應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者呂清夫認為：「從紐約的自由女神到哥本哈根的美人魚，從新加坡的魚尾獅到八卦山的大佛，都是永久性的公共藝術。看到自由女神你就知道人在紐約，這就是公共藝術的作用，沒有人會把它撤除或移走」。……但在台灣的公共藝術來說，往往相反，藝術家還健在的時候，作品早已灰飛煙滅！\n二、公共藝術欠缺維護案例不勝枚舉，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在不少個案中，已出現公共藝術品因無人維護而外觀髒污或毀損，以至於閒置或遭到移除。公共藝術設置應從源頭把關，避免作品品質不佳或放置在不合適的地點，更應該考慮維護管理的可行性。","對照表":[{"law_id":"02902","law_nam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n\n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n\n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2002-05-21-修正:11","說明":"為避免主管機關疏於管理維護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應從源頭把關，避免作品品質不佳或放置在不合適的地點，更應該考慮維護管理的可行性。","修正":"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n\n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n\n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費，不得少於公共藝術製作費之百分之十五，主管機關應設立公共藝術基金，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以利公共藝術維護管理。\n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與維護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