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525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4/110430088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4/110430088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4/11043008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4/11043008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90707070100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47: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05-29","last_time":"2021-05-24","會期":1,"屆期":10,"meet_id":"院會-10-1-1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915號","laws":["04537"],"提案編號":"246委2491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本黨團提案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擬將假釋撤銷制度，修正為以「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足認保護管束難收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要件，以避免使無執行刑罰必要之人須撤銷假釋之流弊；而基於同一理由，對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業已依據原刑法第七十八條撤銷假釋者，亦應使其得有機會再次檢討是否有撤銷假釋之必要，並對保護管束尚非難收矯正之效，而無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有再賦歸社會之機會，同時達成減少無執行必要收容人在監、增加獄政管理負擔之情形，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7","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目的，避免使無執行刑罰必要者仍繼續在監服刑致國家刑罰權行使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之流弊，並減輕監所超額收容造成各監所收容人數高過額定容額、獄政管理日益困難之問題，應使已受假釋撤銷而尚未執行完畢者有依新法再行審酌有無執行必要之機會。爰增訂本條文。","增訂":"第七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因刑法第七十八條撤銷假釋，尚未執行完畢者，如其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法務部應廢止撤銷假釋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5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