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60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6/110430095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6/11043009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6/11043009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6/11043009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9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0: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蔡壁如"],"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1-05-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492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492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處罰之通姦及相姦行為，以刑罰限制性自主權之手段，難以達成維繫已生破綻婚姻之目的，且經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議決建議從刑法中刪除，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亦多已廢止處罰婚外性行為之刑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以消除實質性別不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相姦罪（下稱系爭規定），藉由刑法限制人民性自主、一般行為自由，長期受各界熱烈討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系爭規定合憲。然近年來迭有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應變更解釋者，司法院大法官即因聲請於2020年3月31日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違憲審查召開言詞辯論。\n二、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然而實證上並無資料顯示通姦罪能確保婚姻圓滿，亦即難以確保個別婚姻繼續發揮「社會性功能」。我國刑法耆宿黃榮堅即認為「通姦罪的追訴，不能對婚姻有什麼維護的作用，相反的，在大部分的情況下，只有毀滅婚姻的作用。因為無論如何，對通姦之配偶或第三人的刑罰只會促使通姦之配偶決意離婚。」\n三、德國於1970年、日本於1947年、法國於1975年、奧地利於1997年均已刪除刑法中婚外性行為處罰規定；韓國憲法裁判所則於2015年宣告該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上開國家均為我國刑事立法上的重要繼受來源，其法律實務動態值得參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罪目的在維繫婚姻制度，使婚姻制度發揮其社會性功能。然而，刑法學者已指出「通姦罪的追訴，不能對婚姻有什麼維護的作用」，且韓國2015年廢止其刑法通姦罪之後，對於離婚率並無可見的影響。\n\n三、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認為通姦罪構成對私人生活之干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n\n四、德國於1970年、日本於1947年、法國於1975年、奧地利於1997年刪除刑法中婚外性行為處罰規定，韓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2015年被宣告違憲。廢止婚外性行為的刑事處罰規定符合民主先進國家潮流。\n\n五、刑法學者指出刑罰的嚇阻效果和行為人犯罪被發掘的風險正相關，考量通姦行為通常具有隱密性，刑罰嚇阻作用在通姦罪可能相對偏低。且處罰通姦行為和維繫婚姻關聯性低，加上告訴乃論罪的設計容易淪為民事法律關係爭執的籌碼。基此，通姦罪的一般預防效果稀薄，無法平衡其負面效益。\n\n六、通姦罪的存在有害於兒童的最佳利益。百分之二十二的被告在審判中有婚外生子女或懷孕，這些案件證據確鑿較容易得到有罪判決，但使子女成為犯罪證據，犯罪追訴過程中使非婚生子女受污名、歧視、貶抑之效應。法律執行上，婚生子女也在通姦罪父母的紛爭過程中，遭受人格發展及身心受傷害的不利益。","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6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