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6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議案名稱":"「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649/10940016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649/10940016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649/10940016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649/10940016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重鈞等17人及委員沈發惠等19人分別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1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7人「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0300"}],"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鍾佳濱","郭國文","王美惠","蔡易餘","羅美玲","林宜瑾","羅致政","林俊憲","陳素月","邱議瑩","邱泰源","吳玉琴","湯蕙禎","吳秉叡","劉櫂豪","林楚茵","何志偉","蔡適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10"]}],"mtime":"2024-01-18T18:41: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562號委員提案第24925號","laws":["01173"],"提案編號":"562委24925","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鑑於現行警察獎章條例係於民國32年訂定且公布施行迄今，未與時俱進，已顯不合時宜，然警察獎章係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之獎勵措施，故隨著時代與環境變遷，應重新檢視及修正其條例內容之必要，俾利警察獎章頒給法制完善周延，爰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警察獎章條例於民國32年7月2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77年，實務作業上已顯不合時宜，隨著時代變遷，應重新檢視及修正其條例內容之必要，俾利警察獎章頒給法制完善周延。\n二、因應時代及政治環境變遷，「漢奸」用語顯已不合時宜，故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舉發或緝獲「漢奸」者一詞規定；另鑑於時空環境及隨著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發展，金融犯罪行為日益多元複雜，其犯罪對於國家整體經濟秩序及財政發展所造成之衝擊，牽涉層面廣泛，容易造成社會動盪，然為打擊金融犯罪、洗錢等不法人士，故新增破獲重大金融犯罪，得頒給警察獎章。（第一條）\n三、為符合賞當其功之原則及參考現行獎章條例規定，有關請頒事由為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者，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領獎章。其主要避免發生因同功績案由，卻因官等不同，出現授獎等第之差別性。（第二條）\n四、依現行警察法第十一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為使立法及法制作業一致性，爰修正本條警察獎章初授之各級警官名稱；又經查全國警察機關比照警佐職待遇人數共525位（截至109年3月31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將比照警佐職待遇者頒給四等獎章，並將目前已無警長警士名稱予以刪除。另有關警察獎章條例第三條前段所定，因隨時代變遷，「國民政府」已不復存在，且經查目前實務上無第三條前段所定此類呈報特獎之實例，故予以刪除，符合實際現況。（第三條）\n五、有關現行警察獎章條例請頒程序與現行作法未盡相符，故參考現行獎章條例修正請頒程序外，另增列對獲頒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並對警察獎章及證書遺失補給之程序簡化明確，刪除呈請「原籍地方政府」補給之規定。（第四條）\n六、隨時代變遷，已無「國民政府」之存在，刪除不合時宜文字外，另參考現行獎章條例規定，修正獲頒獎者配戴帶等方式，以符當前實際現況。（第五條）\n七、參考現行獎章條例，針對警察獎章及證書之繳回，建議修正為一致性規定標準為宜，爰修正之。（第六條）\n八、參考現行獎章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警察獎章頒發應予審慎及詳細之規定，故明定本條例應訂定施行細則及訂定機關，爰增訂本條。（增訂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1173","law_name":"警察獎章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警察人員著有左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給與警察獎章：\n\n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n\n二、研究警察學術，於警察方面有特殊貢獻者。\n\n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其他非常事變時，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關之請求，援助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者。\n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漢奸或間諜犯罪者。\n\n五、當場或事後緝獲盜匪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者。\n\n六、緝獲脫逃人犯或緝獲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者。\n\n八、查禁違禁品著有成績者。\n\n九、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n\n十、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者。","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1","說明":"一、因應時代變遷，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舉發或緝獲關於「漢奸」者得頒給警察獎章之不符時宜規定。\n\n二、新增重大金融犯罪部分，鑑於時空環境，金融犯罪行為日益多元複雜，其犯罪對於國家整體經濟秩序及財政發展所造成之衝擊，容易造成社會動盪，然為打擊金融犯罪、洗錢等不法人士，故新增破獲重大金融犯罪，得頒給警察獎章。\n\n三、參考現行獎章條例，為與之條文內容一致性，將本條及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俾利警察獎章頒給法制完善周延。","修正":"第一條　警察人員著有下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n\n一、辦理警察行政，提出制度建立或革新方案，有特殊成績。\n\n二、研究警察學術，對警察教育有特殊貢獻者。\n三、防範或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n\n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間諜犯罪或重大金融犯罪。\n\n五、當場或事後緝獲盜匪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n\n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n\n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n\n八、查禁違禁品，著有重大成績。\n\n九、盡瘁職務，足資矜式。\n\n十、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現行":"第二條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簡任職警官初授一等，薦任職初授二等，委任職初授三等，警長警士初授四等，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其受簡、薦、委各等待遇人員照所受待遇官等辦理。","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2","說明":"為符合賞當其功之原則及參考現行獎章條例規定，有關獎章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事績請頒者，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領獎章。其主要避免發生因同功績案由，卻因官等不同，出現授獎等第之差別性。","修正":"第二條　警察獎章依據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事由請頒者，獎章分為三等，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第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領獎章。"},{"現行":"第三條　簡任警官因累功已晉至一等一級而續著勞績者，得由內政部彙報或專案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特獎之，薦任以下警察人員得因累功晉至較高一等之第三級。但同一人員在一年內以晉級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3","說明":"一、依現行警察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n\n二、經查目前比照警佐職待遇人數共525位，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將比照警佐職待遇者頒給四等獎章，並將目前已無警長警士名稱予以刪除。\n\n三、有關警察獎章條例第三條前段所定，因隨時代變遷，「國民政府」已不復存在，且經查目前實務上無第三條前段所定此類呈報特獎之實例，故予以刪除，符合實際現況。","修正":"第三條　警察獎章依據第一條第十款事由請頒者，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警監職頒給一等，警正職頒給二等，警佐職頒給三等，其他比照警佐職頒給四等，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n前項情形得因累功晉至較高一等之第三級。但同一人員在一年內以晉級一次為限。"},{"現行":"第四條　警察獎章除由內政部特給外，應由該管長官填具請獎履歷事實表，呈轉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在三等三級以上者應彙報行政院備案。\n\n前項獎章及證書如有遺失，得聲敘原獎案及遺失緣由，呈請原籍地方政府或服務機關轉請補給。","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4","說明":"一、警察獎章條例請頒程序與現行作法未盡相符，故參考現行獎章條例修正請頒程序外，另增列對獲頒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n\n二、對警察獎章及證書遺失補給之程序簡化明確，刪除呈請「原籍地方政府」補給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警察獎章，由警政署報請內政部核定，並由部長核頒獎章及證書，獲頒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n前項獎章及證書如有遺失，得聲敘原獎案及遺失緣由，呈請原服務機關轉請補給。"},{"現行":"第五條　警察獎章應於著制服或禮服時佩帶於左襟，若受有國民政府頒給之勳章者，應佩帶於勳章之右或其下。","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5","說明":"隨時代變遷，已無「國民政府」之存在，刪除不合時宜文字外，另參考現行獎章條例規定，修正獲頒獎者配戴帶等方式，以符當前實際現況。","修正":"第五條　警察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現行":"第六條　警察獎章得終身佩帶，但因刑事處分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時，應於裁判確定後，將獎章及證書一併繳部。","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6","說明":"參考現行獎章條例，針對警察獎章及證書之繳回，建議修正為一致性規定標準為宜，爰修正之。","修正":"第六條　警察獎章得終身佩帶，但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現行":"第七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7","說明":"本條未修正，維持原條文。","修正":"第七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現行":"","說明":"參考現行獎章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警察獎章頒發應予審慎及詳細之規定，故明定本條例應訂定施行細則及訂定機關，爰增訂本條。","修正":"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銓敘部會同定之。"},{"現行":"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8","說明":"條次變更，並維持原條文為第一項，增列第二項。","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修正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6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