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61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議案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何志偉","鍾佳濱","蔡易餘","羅致政","陳素月","吳玉琴","劉櫂豪","郭國文","羅美玲","林俊憲","邱議瑩","邱泰源","吳秉叡","林宜瑾","王美惠","湯蕙禎","林楚茵","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mtime":"2024-01-18T18:41: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8號委員提案第24926號","laws":["01826"],"提案編號":"1048委24926","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鑑於法部務廉政署為我國專責廉政機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應為一條鞭設計運作，惟查現行辦理政風業務卻採「雙首長制」設計，此制度恐造成政風人員無法以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權，故為有效推展廉政業務，防範各類弊端，強化反貪及肅貪效能，爰提案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一條，「法務部為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廉政署。」、「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惟本法第九條又規定政風人員除受本署指揮監督外，亦應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即稱之「雙首長制」。\n二、現行政風機構之法規設計，乃課責首長負機關廉政成敗之責，故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反貪、防貪業務時，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惟因現行「雙首長制」制度設計，造成政風人員處理機關貪瀆與不法時，若仍秉承機關長官之命，其公正客觀性，極易受質疑，且對處理過程及結果產生負面影響，換言之，政風人員在調查案件中，恐因機關首長關係因素，影響調查機制運作，進而不利發現真實。\n三、廉政建設的基礎工程係由政風機構擔任前線工作，人員應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不受干預，不過以目前制度設計，使得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獨特關係，易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對政風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提升政風機構效能，達到全面性防貪及肅貪之目標，爰增訂第九條第二項，政風人員執行第四條第五款事項時，所為採調卷、勘查、行動蒐證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調查，應受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指揮監督。","對照表":[{"law_id":"01826","law_name":"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law_content_id":"01826:01826:2012-01-20-全文修正:9","說明":"現行政風機構之法規設計，乃課責首長負機關廉政成敗之責，故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反貪、防貪業務時，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惟處理機關貪瀆與不法時，若仍秉承機關長官之命，其公正客觀性，極易受質疑，且對處理過程及結果產生負面影響，爰增訂第二項，於政風人員執行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時，所採調調卷、調閱資料、訪談、勘查、行動蒐證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調查，應受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指揮監督，並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不受干預。","修正":"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n\n政風人員執行第四條第五款事項時，所為之調卷、調閱資料、訪談、勘查、行動蒐證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調查，應受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指揮監督，並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不受干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6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