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70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5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41: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楊瓊瓔","孔文吉","賴士葆","林奕華","洪孟楷","張育美","游毓蘭","溫玉霞","呂玉玲","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萬美玲","陳以信","李德維","徐志榮","謝衣鳯","陳雪生","林德福","林思銘","羅明才","林文瑞","吳怡玎","曾銘宗","鄭麗文"],"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2-04-0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4930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4930","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有鑒於近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且嚴重衝擊各國政經局勢。茲為確保國人福祉，行政官員之政策制定、執行與落實至關重要。包括但不限於：擬定、決定、執行紓困、振興經濟之相關政策，並妥善運用高達新臺幣千億元之紓困預算等。然政務官或其他決策者關於政策之擬定、執行，如未以國家及人民利益為優先考量，現行法尚乏規範，爰比照私領域負責人對於公司行號應負忠實義務之概念，明確規定公務決策者、其他應負責者對國家應踐行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以保障公共利益、穩定國家發展，爰提案增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近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除對我國社會造成動盪，亦對國家經濟造成不利之影響，因此我國政府如何擬定、決定、執行紓困、振興經濟之相關政策，並妥善運用高達新臺幣千億元之紓困預算，追求國家及人民福祉之最大利益，實屬重要。\n二、然任職於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政務人員、或其他決策者多參與中央或地方之政策擬定、決定，倘若其於紓困政策、或其他國家重大發展事項之決策、執行時，未以國家最大利益為優先、或有違法法令之行為，致國家受有損害時，現行法對前揭政務人員、其他應負責之決策參與者，無相關賠償責任之明文規定，而有修法之必要。\n三、為明確規定政務人員、其他應負責者對國家應踐行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以保障公共利益、穩定國家發展，爰參考提案增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7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