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07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1/LCEWA01_10020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正鈐","翁重鈞","曾銘宗","林奕華","呂玉玲","陳以信","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李德維","徐志榮","楊瓊瓔","溫玉霞","林文瑞","林思銘","林為洲","廖婉汝"],"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會期":"10-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9-18","2020-09-22"],"會議代碼":"院會-10-2-1"}],"mtime":"2024-01-18T18:41: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09-18","last_time":"2020-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4932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493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為完善學生人格發展權，並使主管機關辦理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及措施時，其所依據之中央法源可有更確切之定義，以落實校園霸凌防制成效，爰提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條文賦予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之霸凌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範，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二、然而，實際霸凌所發生之場域，未必皆發生在校內，且查目前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亦對校園霸凌界定為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n三、是故，本提案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予以修訂，於草案中對該項內容「霸凌行為」前加入「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條文前綴，使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同條第五項的授權條文中所謂的霸凌行為，於爰引之第二項定義可更臻完善，亦讓霸凌行為防制之作業足堪適用之。","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查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範，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二、然而，實際霸凌所發生之場域，未必皆發生在校內，且查目前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亦對校園霸凌界定為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n\n三、是故，本提案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予以修訂，於草案中對該項內容「霸凌行為」前加入「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條文前綴，使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同條第五項的授權條文中所謂的霸凌行為，於爰引之第二項定義可更臻完善，亦讓霸凌行為防制之作業足堪適用之。","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之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707070200300/details"}